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2020年5月27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加强互联网侵权假冒治理,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加快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

文件解读
《要点》对2020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作出安排,涉及7方面、35项任务。一是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和产品监管。加强互联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治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寄递环节监管。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严格版权和地理标志保护,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草种苗市场监管,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健全无害化销毁,查处侵权假冒涉税案件。三是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司法保护,依法加强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案件审判工作。四是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两法衔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区域协作联动。五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不断强化维权援助,持续开展教育引导。六是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大力加强跨境执法协作,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七是推进业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系统性宣传。
文件全文
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做好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和产品监管
  (一)加强互联网侵权假冒治理。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以服装鞋帽、妇幼用品、老年用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数码产品、装饰装修材料、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组织开展“剑网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在线教育等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作品传播秩序。强化对大型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继续加强网站备案、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严格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管理。指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加快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治理电子商务平台侵权盗版制度。(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加强农村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管齐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其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进出口侵权假冒治理。开展“清风”“龙腾”行动,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中欧班列陆路运输进出口商品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强化进出口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及输出日用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等重要商品的集散地和大型专业市场监管,强化国际展会、交易会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和贸促会驻外代表处职能作用,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境外中资企业、商户服务与教育引导。依法加强跨境寄递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境外售后服务、净化产品分销渠道。(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点市场监管。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问题较多、影响恶劣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市场开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寄递环节监管。宣贯落实《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在收寄验视环节加强对各类侵权假冒商品查验力度,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邮件快件安全检查,严防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寄递渠道。(邮政局负责)
  (七)严格重点产品监管。围绕事关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点产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强案件查处力度。(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车用燃油监管,重点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不达标车用尿素以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炼油厂和加油站点。(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组织开展“铁拳”专项行动。以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指导加强商标权行政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保护。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针对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以及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深化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加大对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版权保护。开展版权专项整治,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集中查处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组织开展“秋风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加强印刷复制发行行业监管,建立印刷复制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治理。深入开展版权保护预警工作,加强对春晚节目、院线电影的专项保护。举办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规范版权秩序。(中央宣传部牵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文化和旅游部牵头)
  (十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严肃查处侵权假冒地理标志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草种苗市场监管。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植物新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推动追溯管理实施,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主体监管。以林草重点工程和种苗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和“双随机”检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巩固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查全覆盖,加大企事业单位检查力度。聘用合格的第三方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公布检查结果。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融合。(中央宣传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无害化销毁。加大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力度,健全规范侵权假冒商品销毁登记、保管、审批、执行、监督等程序,完善侵权假冒商品销毁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确保应销毁尽销毁。指导各地公布并定期更新本地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销毁活动。(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各地定期开展无害化销毁。(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十五)查处侵权假冒涉税案件。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侵权假冒惩治效果。(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十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提升与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协作效能。聚焦民生、涉外、公共安全领域,围绕重大、恶性案件,组织专案打击行动。深入开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昆仑2020”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公安部负责)
  (十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新型案件的研究指导和督办。持续深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监督。(高检院负责)
  (十八)深入推进司法保护。依法加强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依法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依法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依法从严惩处侵权假冒犯罪行为。(高法院负责)
  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十九)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制定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相关司法解释、政策起草制定工作。(司法部、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侵权假冒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推动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负责)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邮政局负责)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信用监管。(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完善两法衔接。深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评价指标,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侵权假冒长期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中央政法委、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十三)推动区域协作联动。总结推广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经验做法,加大省际间执法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席会议,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评价。(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升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维权力度。鼓励电商平台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研究、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建立打击侵权假冒行业数据资源管理体系,为政府加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十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水平。(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司法部、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不断强化维权援助。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整合各类举报投诉端口。深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建设,加强对大型展会、重大活动维权援助服务。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工作联动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持续开展教育引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打击侵权假冒法治宣传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组织专家访谈、媒体解读,提升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交流合作
  (三十)深入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开展经贸领域知识产权议题的双边磋商谈判与对话交流,深入实施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商务部牵头)积极推动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高法院、高检院负责)利用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推动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国际交流。(贸促会负责)定期举办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沟通会,加强信息交流。(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一)大力加强跨境执法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协调和重大案件督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深入推进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负责)深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部署开展跨国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二)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商务部牵头)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继续在海外重点展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业务能力建设
  (三十三)提升专业水平。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能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法院负责)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高检院负责)
  (三十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收集、甄别、追溯及处置能力。完善统计制度,推进执法数据统计应用,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强系统性宣传。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力宣传打击制售假冒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违法犯罪行为;围绕重要时点,开展丰富多彩专题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多语种外宣品;组织中外媒体现场集中采访,集中报道展示工作成效,讲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中国故事”。(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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