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

公办省属重点高职院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是公办省属重点高职院校。

设立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项目旨在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院校名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要求,经各地推荐,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拟确定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100所高等职业院校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分三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建设要求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院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引导建设院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有关地方政府要履行申报承诺,将建设院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切实支持建设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院校由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共建,合作解决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建设、政策措施等问题,建立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的优惠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制度,优化建设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环境;提前建设院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指导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二、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建设院校举办方,要明确职责,加大对建设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保证企业兼职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耗材及设备损耗、学生生产实习保险、院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企业教学管理等促进校企合作开支的需要。
三、建设院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教学、兼职教师聘任、教学内容更新、先进技术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问题;改革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分配制度,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安排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兼职教师,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评审要安排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参与申报。
建设院校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具体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教学组织与实施要弹性、灵活,保障符合工学交替的要求,确保由企业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要将职业资格标准融入教学内容,实施“双证书”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形态,提高教学效率。
四、建设院校要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目标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要求纳入专任教师评聘、使用和激励政策,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3年建设期内,确保专任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比例达到90%以上。
五、建设院校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保证教师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提升校企合作能力;面向社会、中职学校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成人学历教育,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校际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六、建设院校要制定明确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有可监测指标和过程监控手段,年度绩效考核可操作性强;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切实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文件规范。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
七、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0年度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见附件2),会同相关建设院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2011、2012年度启动建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届时将分年度由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另行发文公布,相关建设院校应尽早做好各项改革条件准备,尤其是体制机制创新。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建设院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院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八、建设院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高等教育司——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以下简称“示范校网站专栏”)予以公布。
九、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院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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