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于200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9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条例正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体范围  注 释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
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7.4kw,载重量不大于
运输车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28kw,载重量不大于
运输车 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2.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一、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和税款缴纳情况;
(2)审核《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调阅申请退税车辆的电子档案实物档案,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对,确定是否符合退税规定;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申报征收信息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还上一环节;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资料归档。
政策解读
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车市也同样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为振兴汽车产业,国务院决定,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有效拉动汽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购置日期的确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是指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切实方便和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简化减税的申报程序,培训征收管理人员,确保减税政策按时实施。
文件废止
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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