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和修复西凉湖生态环境,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条例。

发布公告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三十三号)
《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条例全文
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修复西凉湖生态环境,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凉湖流域开展西凉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西凉湖流域,是指西凉湖和汀泗河、泉口河、宋家河、舒桥河、马鞍河、余码河等西凉湖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镇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西凉湖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凉湖的义务,有权对损害西凉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西凉湖保护公益活动。
对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西凉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凉湖保护工作,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西凉湖保护工作。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奖励政策,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督促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
第七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西凉湖保护工作。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流域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西凉湖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洁等活动,发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权处理的单位。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西凉湖保护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第八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保护信息共享、联防联控、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协同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西凉湖保护范围包括西凉湖保护区和控制区。西凉湖保护区是指按照西凉湖保护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的区域(含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的其他区域;西凉湖控制区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五百米的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勘界划定和公布。
第十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西凉湖保护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做到各种规划相互衔接。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需要,对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生态修复、防洪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西凉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维持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西凉湖水位接近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西凉湖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布设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水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西凉湖流域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农村厕所改造,消除黑臭水体。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西凉湖流域发展生态农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化肥农药包装、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明确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西凉湖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西凉湖生态修复方案,依法采取退垸(渔、田)还湖还湿、修复河湖岸线、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入湖河流、连通河湖水系、保护天然林和公益林、建设生态隔离带和防洪工程等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内源污染治理,组织对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进行生态清淤,清除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残体、有害水生植物,种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因养殖、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捞、收购、运输的,应当经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垸(渔、田)还湖还湿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西凉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西凉湖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捕管理规定,统筹开展符合生态要求的增殖放流,规范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和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鳜鱼、黄颡鱼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野生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档案,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迁徙通道,组织开展野生鸟类救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 在西凉湖流域进行城镇建设、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项目选址和资源开发,应当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西凉湖流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禁止在西凉湖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西凉湖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西凉湖及其周边自然风光、自然遗产、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适度推动文旅体验、运动休闲、健康养生、科普教育融合发展。
西凉湖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涉及西凉湖保护的相关规划,接受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禁止在西凉湖流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
(三)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五)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六)在河流、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七)使用添加激素类药品及其他禁用药品的渔用饲料,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者用于水产养殖;
(八)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
(九)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解读
西凉湖是湖北省第五大湖泊、咸宁市直管第一大湖泊,也是国家级鳜鱼、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近年来,西凉湖流域治理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水面萎缩、水质污染、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影响水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了巩固和拓展治理成效,推进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经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历时一年多,条例制定完成,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保护职责、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25条。现就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行系统保护。遵循湖泊保护新要求,从岸上岸下、入出湖河流协同共治的角度科学确定了适用范围。一是把西凉湖流域作为调整的大范围,明确在西凉湖流域开展西凉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扩大流域的地理概念,规定西凉湖流域是指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镇级行政区域;三是界定西凉湖保护范围,明确西凉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勘界划定和公布。
二、完善保护机制,落实各方责任。针对西凉湖各管理执法主体协同保护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执法体制机制。一是规定建立健全西凉湖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能;三是明确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四是规定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开展相关工作;五是规定各管理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协同保护机制。
三、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生态安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思路,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一是明确对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二是明确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障基本生态用水;三是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西凉湖生态修复方案,采取退垸(渔、田)还湖还湿、修复河湖岸线等措施统筹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四是加强内源污染治理,明确对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进行生态清淤,种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五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构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加强渔业资源和野生鸟类资源保护。
四、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污染防治。针对西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的突出问题,结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需要,加大治理力度,推进西凉湖水质逐步改善。一是加强排污口管理,明确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二是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明确科学布设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三是加强污染治理,对西凉湖流域生活垃圾、黑臭水体、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尾水、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四是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五、科学设定罚则,增强刚性约束。针对西凉湖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法律、法规对禁止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法律责任,重点对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和在西凉湖流域违法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这两类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强化西凉湖保护力度。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