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发的规定

201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公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共2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档案局
第30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2月22日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重要作用。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具体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站在档案管理的角度分析,就是违反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或者消极地实施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处分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确定了二十种违法违纪行为。
——档案征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的三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而据为己有、拒绝交纳归档的行为,拒不按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档案保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列举了档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1、出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2、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档案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4、擅自销毁档案的,5、涂改、伪造档案的,6、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7、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8、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9、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10、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1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档案安全违法违纪行为。共六种,分别是: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干扰阻挠调查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
《处分规定》将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主体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分为五种: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分析《处分规定》第二条,以责任人员是否实际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为标准,上述五种责任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另一类是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前者是具体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后者是应承担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责任人员。进行这样的区分,就是要强调突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作为领导人,虽然没有实施违法违纪具体行为,但只要其领导的单位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就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必要处分。
处分种类与处分决定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确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当发现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作出具体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做到“三个应当”,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复核与申诉
对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之后,必须及时送达被处分人签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被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案件移送
针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涉及到有关责任人员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确保落实实施处分的责任,《处分规定》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一方面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另一方面也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将最大限度保证了对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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