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九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历史背景
中国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尤其是到了明朝后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赋税制度已然被破坏殆尽。
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加上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操纵朝政,卖官鬻爵和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税基,造成了国家赋税急剧减少。
其次,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十分困难。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额开支,国家机构中繁冗官员的俸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数民族俺答侵扰的庞大军费支出等,使得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权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白银的广泛使用为“一条鞭法”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明代万历之前,江南实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册,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这些改革虽然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却为一条鞭法的提出积累了经验。
明政府为解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弦更张是一条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解体则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的但也是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实施过程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实施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历史意义
积极意义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绅地主斗争的性质。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南橘北枳
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等因素引发矛盾,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额外增派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扰民非常厉害。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火耗问题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两达二至三钱,有时甚至更多。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银贵谷贱
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在交税的时候会将谷物等产出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事件评价
唐鹤征:条编主田为算,……江南地土沃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齐鲁土瘠而少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经济史学家、明清史学家梁方仲:阐述了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意义。他指出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的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而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黄冕堂:一条鞭法不仅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赋、徭役、土贡方物乃至一切杂派在内的一种新税章。
余用心: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实行差役货币化以后,就为封建国家打开了一条任所欲为地‘加派'银两的道路,税款不断增加,因而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美国历史学家黄仁宇: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但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通过加收,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重要原因。
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续文献通考》卷15)
内容争议
关于“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争议。有不少的人认为,“一条鞭法”是初步地实行了部分的“摊丁入亩”,或者说是实行了不完全的“摊丁入亩”,即将一部分丁役银(按人丁征的徭役,也称人头税)分摊到田亩里(土地税中)。如南开大学历史系编的《中国古代史》下册讲:“一条鞭法”实行后,“役银不再象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按照丁数和田粮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取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粮为主,以丁力为辅,田粮多者役银多,丁居四分之一而粮居四分之三”。朱绍侯主编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也援用了这一观点,认为“一条鞭法”是“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现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也有的人是把“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合为一体,当作同一制度来看待。如作为高等财经院校教材的《中国财政简史》称:明神宗时,朝廷通令全国实行了一项新税制—条鞭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简化手续”。孙斓刚等编著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科书《中国财政史》也是这样阐述的。
对于一条鞭法研究最全面的梁方仲指出,因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情况也不一样,但是大都具备了以下趋势:一、赋、役合并;二、里甲的十年一轮今改为每年编派一役;三、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四、赋役各项普遍用银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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