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

三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门县民政局是三门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
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
(三)实施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
(五)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七)负责县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八)研究并提出我县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修订建议;负责镇、村(居)的设置、撤消、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负责我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审核工作及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地名信息系统,提供地名信息。
(十)组织、协调、指导本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和管理;
调查和调处本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镇、村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信息的发布。
(十一)研究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报批社会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二)主管县内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负责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帮扶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协调县际之间社会救助的工作;协调、管理社会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十六)负责我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与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十七)负责我县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499号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负责调研和起草综合性材料;
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办、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会务、接待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培训、职称评聘、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人:奚基飞
2、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社救科)
职责:拟定全县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办法;
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
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方案;
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指导各乡镇的救灾救济工作。
负责人:叶以孟
3、优抚安置科
职责:负责检查、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抚恤政策;
负责烈士和革命残疾军人的审查报批工作,对革命残疾军人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和发放优抚金;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开展“双拥”活动,协调解决军地之间的有关事宜。
负责人:俞高友
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基政科)
职责: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本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工作;
指导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马武会
5、民间组织管理科
职责:负责受理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负责受理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实施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
指导、监督全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人:叶 辉
6、行政审批科
职责:积极努力学习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政策熟、业务精;
严格把好民政许可审核关,履行好民政审批职责;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对办证群众热情相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树立好窗口形象;
坚持原则,不循私情,配合各相关科室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保罗大酒店三楼)
负责人:叶 辉
7、社会事务科
职责:指导和协调殡葬管理所、民政工业办公室工作。
负责人:芦光伟
现任领导
蒋 刚为三门县民政局局长。
事业单位
1、三门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地名办)
职责:编制城区地名规划;编制出版城区地图;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图;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负责区划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区、农村门牌编制、上牌、发证);负责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审定工作。
负责人:马武会
2、三门县民政工业办公室
职责:负责审查、申报社会福利企业设立、证书变更工作;协调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承担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管理福利企业。
负责人: 芦光伟
3、三门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
职责: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休所的住房、附属设施和公共财产;管好用好离退休经费,按时发放军休人员生活费;组织军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159号(三楼)
联系人:俞尧达
4、三门县殡葬管理所
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县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监督、管理、指导殡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本辖区的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负责公墓建设报批工作。
办公地点: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499号
负责人:芦光伟
5、三门县综合福利院
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居住所和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收养工作;负责县范围内弃婴、孤残儿童的收养、医疗、康复、生活、学习及送养工作;负责开展社会自费人员的托养服务工作。
办公地点: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499号
负责人 : 何慧琴
6、三门县婚姻登记处
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办公地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保罗大酒店三楼)
负责人:叶 辉
7、三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站)
职责: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555—1号
负责人: 李 昶
8、三门县殡仪馆
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殡葬法规;在县殡葬管理所的监管指导下独立开展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县遗体运输、存放、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殡葬业务;负责为丧属提供殡仪服务场所及设施;负责殡葬用品和祭品的销售;负责运灵车辆的使用以及馆内出入车辆的管理;负责馆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物资进出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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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三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委,归口管理)
职责: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配合督促检查保护老年人权益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有关信息;指导老年人协会工作。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181号
负责人:林翠娟 
办事指南
墓葬管理
1、乡村公益性墓地(包括公益性骨灰存放处、骨灰堂)建设
(1)建设范围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或村负责兴办、管理,不得对外经营,并接受县市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申办程序
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还应依法向计划、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造乡村公益性墓地,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建墓的可行性报告,
③墓地设计方案、图纸;
④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选址审查意见。
2、经营性公墓建设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1999年—2010年)》的要求,必须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1)建造范围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乡镇或其他部门联办。
(2)申办程序
经营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市(地)民政部门汇集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书面请示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民政局发给《公墓服务证》后方可开业。
(3)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公墓初审,公墓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以及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
① 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② 计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3、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出售
(1)死者家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死者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凭死者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公墓单位购买,并领取墓穴使用证或骨灰存放证。该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①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② 死者姓名;③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规格(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④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或骨灰存放证上注明。
(2)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来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骨灰存放处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4、殡仪馆办理丧事手续
1、办理手续……
地名管理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
(一)服务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
(二)服务程序和需提供材料
1、地名的命名
命名范围:县城宽16米或长1000米以上的街路、住宅区、单位建筑物、市场、游乐场所、公共广场、立交工程、大型桥梁、码头、江堤、公园等地名。
(1)办理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办申报-→县地名办实地踏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叁份-→上报县政府审批-→收到县政府批文后由县地名办核发《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批准的标准地名。
如需召开命名座谈会或地名听证会的,由县民政局召集举行。
(2)建设单位需提供材料有:地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地规划许可证、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平面图等。
命名范围:县城宽16米和长1000米以下的路、弄名称,乡镇路、弄、住宅区、自然村、公园、广场、一般桥梁以及大型建筑物名称。
(1)办理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办申报-→县地名办实地核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或《建筑物名称命名表》一式叁份-→建筑物名称和其它需要公告地名在《新三门》公告无异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需提供资料有:地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平面图,大型建筑物还需提供发改委批准立项报告、土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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