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是由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计委于1996年联合创建的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保障互助基金。
原则
互助基金遵循互助共济的原则,实行全市少年儿童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风险共担。该项保障制度是对上海市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少儿学生住院)的补充,也是在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就读的非沪籍少儿,非沪籍常住人员子女的一种主要医疗保障形式。
政策条款
(摘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基本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以下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已经享受国家或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承担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四条(保障基金)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0%,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30%。
保障基金年度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登记手续)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代办单位按年度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及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以下称“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保障基金支付50%。
第七条(就医管理)
保障对象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保障对象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市医保局另行确定。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经过经办机构同意,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登记手续后,可以选择当地2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
第八条(住院结算)
保障对象进行住院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到经办机构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并凭住院结算凭证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凭住院结算凭证记帐,并按月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九条(门诊大病结算)
保障对象进行门诊大病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其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门诊大病医疗的全部费用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条(零星报销)
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及时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其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住院医疗的全部费用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一条(在外省市就医结算)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在其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住院医疗的全部费用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本市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二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原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以下称“家属劳保”)待遇的保障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后,其家属劳保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不再享受,但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家属劳保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后,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照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因征地享受小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待遇,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保障对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后,镇保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保障基金由市医保局定期划拨到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经办机构管理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缴费标准
(节选)
报销流程
(节选)
(一 )入院流程
1. 患儿家长持入院证到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2. 家长出示患儿医疗证等候办理入院;
3. 入院办理人员输入患儿基本信息并在病人类型中选定“少儿基金”,办理完毕在入院证上加盖“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印章;
4.患儿家长持盖章后的入院证到相关科室入院。
(二)出院及报销流程
1.持出院证在结算窗口全额结清住院费用;
2.按报销要求复印相关资料交至少儿基金报帐窗口;
3.等候电话通知领取报销款。
患儿出院报销需提供以下凭证:
1.《医疗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所在学校(幼儿园)开具的证明
4.出院证原件、复印件
5.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复印件
6.出院结算发票原件、复印件
(一)首次住院报销,在结算窗口录入医疗证号发现孩子信息有误时,请家长立即与购买医疗证的单位所属区县少儿互助金管理中心联系查询、核实、更正。各区县管理中心的联系方式在医疗证上查找。
(二) 医疗费用中所有能够报销的项目均由少儿基金管理中心在系统中予以设置并自动结算出报销金额。
基金特点
一、鲜明的社会公益性和互助共济性
由广大家长集资,0—18岁的中小学生(包括在册的中专、职技校学生)、婴幼儿,无论健康与否.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一旦患病住院,就能享受由互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统一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建立起由红十字会、教委、卫计委三方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两级管理办公室。从体制上保证少儿住院基金工作运行的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三、合理的支付政策
除住院病人外,大病(白血病、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恶性肿瘤,符合规定进行
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接受肾透析)的专科门诊医疗费用也能予以支付。
四、体现以人为本的结算方式.方便出院结算
入院时,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及住院结算证明单,可免交50%预付金,减少家庭在孩子住院时筹措大笔费用的困难;出院时,应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算,避免家长往返奔波。
五、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的监督机制
实行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计算机审核和组织资深专家监督检查,有利于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合理使用。
六、实施审计制度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以及每年由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每年将互助基金使用状况和审计结果向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保证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各个收支环节都在规范有效的监督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