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

成立于上海市的社会团体组织

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是由本市从事信息化相关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优秀青年人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工作中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该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该协会是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上海信息化建设,在团市委和市信息委的共同指导下,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于2004年正式成立。协会以“上海IT青年十大新锐”为骨干,汇聚了一大批信息化领域优秀青年人才,并围绕信息化工作持续开展了各项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服务、凝聚、宣传、培养和举荐信息化领域优秀青年人才,促进信息化普及运用,推动城市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组织了多场协会内外部合作交流、考察活动,增强了会员间的学习和交流,促进了会员企业间的合作,更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
协会现已有正式会员两百余名,汇集了沪上IT领域的各界精英及一大批知名的IT界成功人士和海外归国专业人士。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FORMATIZATION YOUTH TALENT ASSOCIATION,缩写SIY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信息化相关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优秀青年人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凝聚、引领信息化青年人才, 促进信息化青年的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支持青年创办的信息化相关企业的发展,推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社会和广大青少年,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工作中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上海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领域青年的成长与发展、青年所创办的信息化相关企业的合理诉求,反映信息化领域青年的意愿,向党和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合法权益;
(二)开展信息化领域优秀青年评选表彰活动,向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举荐信息化领域优秀青年人才;
(三)为信息化领域青年成才、创业、发展提供服务,促进信息化领域青年相互之间的交流,加强信息化领域青年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
(四)开展与信息化相关的调查研究、交流座谈、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宣传、竞赛等活动;
(六)开展与海内外有关信息化组织、青年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七)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中介和服务;
(八)组织开展与信息化相关的会展服务,编辑、出版、制作有关书刊、资料及音像制品;
(九)承办党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化相关教育培训、竞赛评选、调查研究、咨询服务、中介交流、会展出版等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热心于本协会工作;
(三)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信息化环境营造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和业绩,并在该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会员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五)外地人士一般应长期在上海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上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
(三)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及时提供本协会所需资料或信息;
(四)做好新会员的推荐工作;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不得转让或出借。会员证遗失,需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挂失,申请补发。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做出有损于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顾问和名誉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信息化领域相关领导、知名人士组成。顾问和名誉会长担任时间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采取多种形式,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表彰及处分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聘免;
(六)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以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共青团上海市委管理信息部部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与信息化领域青年人才相关的工作或在信息化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设执行会长,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实行年度轮流担任制,主要配合会长做好协会当年度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常务副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开展本协会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在具体工作中,秘书处对外可代表本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3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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