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组织

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是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局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协会的性质是由上海从事保健、医疗、卫生、健康管理机构、体检中心、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的科研开发等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群体性专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创办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健康产业系统的企业和工作者,积极推动上海健康产业企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上海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中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业务
实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发布信息和业务培训;会务会展和咨询服务;编印刊 物和资料;产品和新技术推广。
具体业务是:
(一)开展对健康产业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健康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健康工作开展研讨、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保健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促进保健市场健康发展;
(五)收集、分析、统计、发布保健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立新技术推荐;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产业的交流和合作;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保健工作事项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上海从事保健、医疗、卫生、健康管理机构、体检中心、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的科研开发等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群体性专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健康产业系统的企业和工作者,积极推动上海健康产业企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上海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自愿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实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发布信息和业务培训;会务会展和咨询服务;编印刊物和资料;产品和新技术推广。
(一) 开展对健康产业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健康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围绕健康工作开展研讨、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 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保健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促进保健市场健康发展;
(五) 收集、分析、统计、发布保健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立新技术推荐;
(七)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 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产业的交流和合作;
(九)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保健工作事项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从事于健康产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七)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八)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管理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要求及时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领导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需经会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 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开办经费10万元(人民币),由上海量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于社团登记注册之前一次性到帐;
(二)会费、资助、社会捐赠、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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