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文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后,国内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控烟法规。

发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文件内容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系统、本行业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参与控烟工作。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修改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施行6年多来,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据统计,2010年至2015年,全市共开展检查2001407次,对单位处罚971例,罚款金额1838540元,对个人处罚482例,罚款金额32700元。但原条例的规定仍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等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工作场所禁烟也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共用工作场所。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进一步推进本市控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今年11月,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将在本市召开,也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提升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维护公众健康。
二、 《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2年,原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立法研究所等单位开展了原条例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研究,形成了相应的课题研究报告,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将修改原条例列入预备项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原条例作为正式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钟燕群副主任、市政府翁铁慧副市长共同出席了控烟立法联合调研启动会。市卫生计生委通过组织开展专家研讨、实地调研考察等多种方式,全面论证修改原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组织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赴部分重点执法部门开展调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卫生计生委于4月上旬完成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
收到市卫生计生委报送的《修正案(草案)》后,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等28个相关单位,部分区县政府,市政协、市高级法院、市律协等有关方面,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方面的座谈会和有关的专家论证会,并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针对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市政府领导专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 《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
《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其中,特别是在以下几类场所作了扩大:
一是旅馆。原条例规定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旅馆的楼层或者客房分为吸烟或者非吸烟两种;按照《修正案(草案)》,旅馆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二是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原条例规定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按照《修正案(草案)》,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三是室内工作场所。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按照《修正案(草案)》,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四是机场等交通枢纽。原条例规定,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按照《修正案(草案)》,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此外,考虑到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个引导性条款,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二) 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
原条例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禁烟区域比较有限,仅包括: (1)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外区域;(2)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3) 体育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 (1) 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2)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3) 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同时,《修正案(草案)》授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长期或者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三) 提出了综合治理原则
《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规定的“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控烟工作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综合治理”原则。为体现综合治理原则,规定了下列措施:
一是强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责任。明确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应当固定证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二是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责任。为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明确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系统、本行业日常管理范围。
三是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 完善了行政处罚条款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处罚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
二是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修订
2016年,上海将修订现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拟实现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同时考虑将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随着依法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例如,《条例》规定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某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室),工作场所只规定国家机关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等,与《公约》要求采取有效立法措施,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仍有明显差距。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现行《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第八条的核心精神,重点的思路是:第一,实现本市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第二,坚持多部门执法。在综合考虑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教育与惩戒并重。进一步突出场所管理主体和吸烟者的责任,优化处罚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提高违法成本。
上海:新控烟条例实施 候车区禁止吸烟
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将实施,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200元罚款。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
将第一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烟草烟雾”修改为“烟草烟雾及电子烟释放物”。
其他修改:将第十六条中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修改为“文化旅游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交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相关条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广影视”修改为“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城管执法”;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旅游”、“文化综合执法”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旅游”。
修订解读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按照新规,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新规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室内全禁:餐厅“吸烟区”、公司“吸烟室”将成历史
从过去餐厅、宾馆、娱乐、公交等场所允许设吸烟区转变为“室内全面禁烟”是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这意味着各种“吸烟室”设置都将会逐步拆除,从此成为历史。
六类室外场所也禁烟
除了“室内全禁”外,以下6类室外的公共区域也将禁烟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2、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3、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4、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根据新规,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室外吸烟点:远离主通道、放置烟灰缸
除上述外,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设定应符合4条规定
1、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违规个人罚50-200元,鼓励热线举报
违规惩罚方面,禁烟范围的单位违规,处以2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200元罚款。
对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在人大审议过程中,不少人对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的执法问题有疑虑。对此,新规中也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上海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监测结果
自2010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法定场所违规吸烟发生率稳步下降,2016年底为8.5%,与2010年底的18.6%相比,下降逾10个百分点,降幅为54.3%;与2010年2月现行《条例》生效前的37.6%相比,降幅更高达77.4%。2016年上海市成人吸烟率为23.3%,其中男性为46.8%,仅比2010年下降了3.6个百分点。
上海市2016年度控烟监测数据:2016年法定禁烟场所违规吸烟发生率为8.5%,比2015年下降4.6个百分点;“无烟蒂”场所比例为83.8%,比2015年上升5.2个百分点;设置烟具的场所比例为17.2%,比2015年下降5个百分点。邬惊雷表示,2016年网吧、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违规吸烟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但是违规吸烟发生率仍分别为34.4%、26.7%和15.2%,依然是控烟压力较大的场所。
根据监测数据,法定禁烟场所对吸烟行为有人劝阻或执法的场所比例为40.9%,比2015年上升4.8个百分点。不同场所拦截受访人员表示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比例均超过了95%,其中机场、客运站超过99%。
实施方案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披露,该委已制定贯彻实施的总体方案;开发设计多种形式的控烟资料;完成了150万份禁烟标识、320万份控烟公益海报的发放张贴。上海将开展专项执法,形成依法监管的警示效应,3月第一周为首个“集中执法周”,有计划地对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场所进行重点复检,对整改不到位的场所、不听劝阻的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区两级控烟执法部门将继续在4月、5月各固定1周为申城“集中执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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