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院协会

上海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上海市医院协会(Shanghai Hospital Association SHA)成立于2007年12月21日,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上海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和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对会员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807号。
本会的业务范围:加强医院自律、开展交流合作、研究、培训、咨询、编辑、出版、表彰、奖励,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本会的活动原则: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 会费 ;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等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及联谊活动等;
2、免费获得上海市医院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订阅协会主办的报刊费用可以优惠;
3、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5、企业理事参加协会每年1次的理事会会事,企业常务理事参加协会每年至少两次的常务理事会。
(二) 企业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21日上海市医院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8年2月25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S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上海市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医院自律性管理,促进我国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系统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医院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组织开展医院管理的学术、技术研究和交流;配合开展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五)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八)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支援西部和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编辑出版医院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与医院管理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团体的联系和交往,进行友好合作与组织交流、考察活动。
(十二)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加强医院自律和依法维权,开展交流、合作、研究、培训、咨询,编辑、出版、表彰、奖励,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他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
(二)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等医疗机构。
4、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5、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企业等机构。
6、各区(县)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与从事医院管理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三)名誉会员的条件
1、热心支持和帮助本会工作;
2、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知名人士。
3、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协会组织部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意愿表达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择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批;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办公室、组织部、学术活动部、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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