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

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是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简介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是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团体成员。本协会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市级社团组织,英文译名:Shanghai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是联系国内、国际广大无线电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是管理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机构,她是代表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唯一合法组织。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于1988年8月成立以来,培养了大批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测向骨干,积极领导和推动了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运动的开展。协会每年组织上海地区的青少年学生进行集体业余电台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核和个人业余电台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培训考核。上海现有BY集体业余电台九十多座,BA、BD、BG的个人业余电台六千多座。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每年组织上海市业余电台锦标赛、上海市无线电测向锦标赛和上海市定向运动锦标赛,多年来,已有几万名青少年学生和成人参加了竞赛,并在全国的无线电比赛中名列前茅;协会负责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的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指派业余无线电竞赛裁判员;协会组织上海地区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技术交流、发展友谊。
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是上海地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温馨的家园。凡爱好无线电者、有志钻研无线电的人,都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并接受无线电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即可申请手持移动台、车载电台及家用固定电台,进行全市、全国乃至全球的业余无线电通信活动。
通信方式
业余无线电常用的通信方式有:无线电报、无线电传、无线电话(包括 SSB 、 FM 、 AM 话)、无线电计算机数据、 SSTV 慢扫描图象传送及卫星通信等。
电台分布
我市各区、县少科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相继开设了集体业余电台,部分高校、重点中学也开设了业余电台,有万多名学生和国外无线电爱好者进行了通讯联络,交换了通信地址和联络卡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十五岁以上公民可以申请设立个人业余无线电收信台,十八岁以上公民可以申请设立个人业余无线电收发信台,其合法的无线电活动受到国家保护。我市现有个人业余电台和集体业余电台七百几十部,遍布全市各个区县。
协会章程
总则
(2011年10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 S R S 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上海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采用自愿入会方法,入会会员即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无线电运动工作者,指导本市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救灾应急通信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展本市的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是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444 号,邮编 200083 。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指导、推广全市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测向活动及器材研制与开发;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在全市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中,广泛开展业余无线电运动,重点是在青少年中普及无线电、电子科学技术知识,广泛发展业余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测向活动,提高无线电运动水平;
(二)培训业余无线电运动的教练员、辅导员、业余电台操作者、运动员和裁判员;
(三)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委托下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等级操作证书的考核与发放;
(四)接受市无线电管理局相关业余无线电事宜的委托;
(五)组织业余电台应急通信保障小组,时刻准备为社会服务;
(六)组织无线电运动竞赛、表演和展览会,选拔和训练上海市代表队;
(七)研究、改进、试制生产、经销和推广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各种器材设备和运动训练器材;
(八)加强与国内外业余无线电团体和爱好者之间的友好联系和技术交流,举办和参加国内外无线电技术竞赛和友好交流活动;
(九)监督检查全市业余无线电台。对违反相关法规及制度者,根据国家体育部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经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十八岁的会员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讲座、参加等级考核、取得等级证书,申请开设个人业余电台和各项竞赛及技术交流等各项活动,优先取得和享用本会的各种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器材和设备等合法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凡会员积极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对发展业余无线电运动有贡献者;在无线电、电子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制作中有革新创造发明者;在比赛中取得优良成绩者;在改革训练方法、培养优秀人才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有受本协会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遵守无线电相关法规,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维护协会的团结;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完成验证、换证手续;
(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及时提供变动信息;
(六)努力学习无线电、电子技术的理论和制作,积极研究改进器材设备和训练方法。努力提高业余电台远距离通信和无线电测向水平。
(七)、单位团体会员每年12月底前应向协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机构、会员状况、主要活动及会员服务项目)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注销手续并交回电台执照;
(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名下会员证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自动失效,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其业余电台呼号;
(三)已退会会员允许再次申请加入本协会,并按新会员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取消会籍:
(一)个人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会籍自然取消。团体会员法人资格终止时,会籍自然取消;
(二)会员有利用业余电台恶意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行为的,经协会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取消其会籍;
(三)会员有私自利用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名义招摇撞骗行为的,经协会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取消其会籍,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取消会籍的同时其会员证、操作证自动失效,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其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者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均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开和主持协会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结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者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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