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期刊协会

1997年3月成立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期刊协会,简称上海刊协,成立于1997年3月。

概况
上海市期刊协会是由上海市期刊社、期刊编辑部以及期刊印刷、发行、研究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上海市期刊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全市期刊工作者,坚持“双百”方针,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期刊事业;通过服务,增强行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加强自律,促进行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规范经营;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与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交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上海市期刊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讨、专业培训、国内外同行交流、展览评比、提供咨询。
上海市期刊协会现有团体会员412家,约占全市期刊单位的三分之二。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现有理事64人、常务理事25人、正副会长11人,现任会长为陈和(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副总裁)。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现任秘书长柴建民(专职)。
协会还按照期刊门类设立了7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文化综合文学艺术类、政法社科类、经济类、教育少儿类、科技技术类、科技学术类、科普类。
协会成立以来,特别是2002年理事会换届以来,把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期刊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多次举办期刊交流、研讨活动。如“学习十六大精神,促进上海期刊业发展研讨会”(2003年),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举办的“期刊的个性化和经营发展研讨会”(2003年)、“‘国际视野、东方神韵’国际期刊研讨会”(2004年), “期刊印刷质量研讨会”(2003年)、“期刊经营管理研讨会”(2004年)、“上海市学报类期刊学术交流会”(2005年)、期刊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研讨会(2006)等等。这些交流研讨活动,少则四、五十人,多则一、二百人参加。
协会还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如与上海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联合举办“期刊新编辑培训班”、“上海期刊编辑赴澳大利亚培训班”,与上海市印刷协会联合举办“利用数码技术,提高印刷质量”培训班、期刊装帧设计研修班、期刊策划与运作实战培训班等。
总结发扬行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是协会的又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协会除了接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做好中国期刊奖上海社科类期刊的初评工作(2004年),做好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上海期刊界的候选人推荐工作以外,还举办了上海市期刊优秀工作者评选活动,2003年举办了第一届,2005年举办了第二届。在第两届评选活动中,共有16人获得上海市期刊优秀工作者称号,43人获得上海市各门类期刊优秀工作者称号。协会还接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开展了期刊编校质量检查工作(2004年、2006年),开展了期刊封面设计和装帧设计及印制质量检查工作(2005年),通过检查评选工作,表彰先进,找出问题,促进行业内不断提高期刊的质量水平。
组织期刊参加展览,也是协会近几年每年都要进行的工作。从十二届全国书市以来,协会每年组团参加全国书市期刊展,至今已经五次,每次都组织几十家至上百家期刊参加展出。在上海图书交易会、上海书展等大型活动中,协会每次也积极组织期刊参展。在2002年,协会还具体举办了由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期刊协会、上海外文图书公司联合主办的“2002年台湾期刊展(上海)”,业内外3000多名读者前来参观。
在与国内外期刊界的交流方面,协会成立以来,先后接待或参与接待了四川省、江西省、江苏省期刊协会访问团(2001年、2005年、2006年)、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访问团(1997年、2000年、2002年)、日本杂志协会代表团(2000年)、国际期刊联盟组织的国际期刊友好交流代表团(2001年)、以色列期刊代表团(2002年)、英国期刊协会访问团(2004年)等,并组团赴西安、兰州学习访问《女友》、《收藏》、《读者》等杂志(2003年),赴武汉、重庆学习访问《知音》、《特别关注》、《商界》等杂志(2006年)。组团参加在韩国汉城举行的国际期刊联盟大会(2001年)。
加强服务,是协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几年来,协会积极联系多种发行渠道,努力帮助会员单位扩大发行量,现有100多种期刊通过协会的帮助增加了发行渠道,扩大了发行量。协会还与上海市广告协会等单位几次举办期刊广告洽谈会,组织期刊与广告商洽谈,帮助期刊扩大广告量。协会还在行业内开展了编辑、发行、广告人才的交流活动,举办了以期刊工作者职称问题为主题的“期刊沙龙”,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公益广告扉林片,积极帮助会员单位做好刊登公益广告的工作,并经常性地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就编辑、出版、发行、广告等方面问题出注意、提建议,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2004年下半年以前,协会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联合举办内部交流资料《上海报刊动态》。2004年下半年起,协会编辑行业内交流资料《上海市期刊协会通讯》,现已出版8期。
章程
(2008年9月2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期刊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S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组建,为本市期刊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坚持行业诚信、自律与互律。促进全市期刊行业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期刊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期刊行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期刊行业的变化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和协助会员开拓期刊市场,举办各种展览、展销,组织市场信息交流,提供促销服务和信息服务。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的自律公约,督促全体会员共同执行。
(六)开展期刊业务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其它业务资料。
(七)促进期刊品牌建设,开展评优活动,表彰为发展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期刊从业人员素质。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发展规划制定、数据统计、咨询培训、发布相关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技能资质考核等工作。
(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和业务交流。
(十一)加强与中国期刊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工作部署等。
(十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技术服务、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培训、国内外信息业务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单位和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协会公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变动,则代表该理事单位的理事也应相应变更。由该理事单位重新提名,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如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变动,则代表该常务理事单位的常务理事也应相应变更。由该常务理事单位重新提名,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变动,参照理事、常务理事的变动方法处理,但会长调动需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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