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本市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ATA),成立于1996年,为本市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02家,主要以注册地在上海的轿车、大客车、载重汽车、专用车、改装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整车制造和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与汽车行业相关链的科研院所、金融服务、汽车整车和零部件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参加,包含多种经济成分。会员单位的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占全市行业总量的95%以上。
协会宗旨是: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行业信息部、行业统计部和对外联络部。
协会职能: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国内外贸易洽谈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会展服务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委托编制上海汽车行业规划。参与行业内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推荐评选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内人员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A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由上海地区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校等法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研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产品展览、信息发布、技术交流等。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策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提议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八)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必须是专职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3年1 月22 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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