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1999年成立的协会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九年四月,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协会是由从事租赁业的企业、生产机械设备企业、流通企业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自愿组成的跨系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群众团体组织。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企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本市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协会为会员提供代理培训、资信调查、信息服务、市场调查、项目咨询、业务推广、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本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105家,主要成员包括中航工业集团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米源实业有限公司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安达特种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名宏商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友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神森吊车租赁有限公司、赫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佳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等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租赁种类有飞机、船舶、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筑机械、大型机电设备、汽车、房屋、办公用品、通讯器材、商务会展用品等融资租赁以及经营租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eas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L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租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搜集和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承租方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是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促进和发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租赁行业的市场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其他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七)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租赁中介、代理培训、资信调查、信息服务、展览展示、项目咨询、业务推广、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凡是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从事租赁行业的不同所有制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教育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 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人因故改变或离职,应告协会秘书处,作自动更换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退会书面函件。自发出之日起,该会员即退出协会。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负责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副会长职责是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作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以会员筹措,共同使用,以节约开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体监督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7日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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