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茶叶学会

1983年7月29日成立于上海市的组织

上海市茶叶学会成立于1983年7月29日,二十余年来学会坚持章程宗旨,团结组织全市茶经济、茶文化、茶科技、茶保健、茶教育等各方面专业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会员、茶人、爱茶人,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识、弘扬茶文化、发展茶经济。倡导默默地无私奉献的茶人精神,献身茶叶事业。

学会概况
学会联合社会各方力量连续举办了18届上海国际茶文化节;在上海、全国率先培育推广少儿茶艺19年,已命名多所“上海市少儿茶艺特色学校”;为造就茶业人才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协助政府规范茶叶市场,建立诚信服务体制;努力倡导“茶为国饮”、“饮茶讲科学”、“品茶讲艺术”的健康生活情趣和养生之道。
2008年,中国科协授予上海市茶叶学会全国省级学会之星“十连冠”、全国省级学会之星20强、全国省级学会最佳单项50强的三项殊荣。
理事会
理 事 长:葛俊杰
副理事长:叶石生、陆留弟、周星娣、黄 政、蒋智慧
秘 书 长:周星娣(兼)
副秘书长:刘秋萍、汪玲平、张小霖、胡舜龄、高胜利、屠 明
常务理事:叶石生、刘秋萍、余从田、张小霖、周星娣、陆留弟、胡舜龄、方 晨、高胜利、黄 政、葛俊杰、蒋智慧
理 事:丁文莉、王亚雷、方 茵、叶石生、卢祺义、乔木森、刘秋萍、刘钟瑞、阮华根、孙树荣
关剑平、余从田、汪玲平、汪智利、李 星、陆留弟、张小霖、张吉敏、陈一峰、周星娣
胡舜龄、顾莲生、高胜利、方 晨、唐恒祥、陶昌鹏、黄 政、黄立新、黄得文、屠 明
曹 翔、童本德、葛俊杰、蒋智慧、潘伟平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茶叶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TEA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茶叶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及相关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茶叶专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及弘扬茶文化活动,为发展我国茶叶事业,为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识、弘扬茶文化、发展茶经济。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茶叶学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讨论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接受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专题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三)普及茶叶专业知识,传播国内外有关茶叶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向有关单位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
(四) 关心和维护茶叶专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帮助提高业务水平,反映茶叶专业人员的愿望和呼声;
(五)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有关学术会议,加强同国内外茶叶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 编辑出版茶叶学术性专业书刊;
(七) 积极倡导科学饮茶,提倡文明生活习惯,为提高市民健康生活水平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识、弘扬茶文化、发展茶经济的交流、咨询、培训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茶叶相关业务3年以上,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作出突出成绩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
(六)域外非官方茶叶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也可成为本会域外会员;
(七)从事有关茶叶业务的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从经费上支持学会工作,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进行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理事长已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则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二)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三)个人、团体或单位捐助;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或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0月2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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