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5月8日。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通信运营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为业务指导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为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简介
上海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包括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邮政、上海联通、上海网通、上海铁通、上海卫通、上海贝尔阿尔卡特、上海邮通等217家会员单位,覆盖了电信运营、服务等所有业务范围。会员单位的产值488.11亿元,占上海通信行业产值93%以上,从业人员44089人。
会长由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总经理张维华先生担任;协会秘书长由季禔先生担任。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点:上海市南崇明路1号甲(四川北路口)808 室。
邮编:200085
服务内容
一、信息服务:
每月一期《通信聚焦》(四版),每日更新网站新闻内容,三十八个子栏目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市场动态、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趋势、技术方案选择、通信经济分析、合作机会、经验交流等信息。
二、产品成果宣传推介服务:
⒈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研讨会、论坛会、鉴定会、项目评估会等。
⒉ 为有需求的会员单位组织产品推介会或推荐合作代理商等。
⒊ 主办或协办举行社会性专题展览会、展销会。
⒋ 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三、学术交流、技术开发、项目配套服务:
⒈ 根据会员单位要求,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⒉ 因会员单位技术研发,帮助推荐专家、学者指导。
⒊ 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战略、企业管理模式设计、组织设计、业务流程重组、ISO9000认证咨询(合作方:上海市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六西格玛实施、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咨询服务、项目规划及实施的顾问服务、价格认证咨询(合作方: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通信工程审价(合作方: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仲裁咨询(合作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信息安全认证咨询。
⒋ 交流、合作服务:广泛开展行业内、地区内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组团参加相关国内外展览展示会,帮助会员单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⒌ 培训服务:根据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设计和实施各类具有实效性的培训班。
四、企业管理、考察学习、人才引荐服务:
⒈ 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人才的引荐服务。
⒉ 为会员单位提供党建组织服务,为党员提供组织关系转移的指导。
⒊ 为民企私企会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的指导服务。
⒋ 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国内外同行业考察学习活动。
⒌ 积极向政府部门、社会权威征信机构推荐“A”级企业申报配套服务。
⒍ 帮助会员单位进行“高新企业”认证工作指导服务。
⒎ 提供政府部门技术配套资金、科技(产业)基金、各种技术奖励基金申报的指导和配套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SHC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信息通信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咨询、中介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
(十)根据信息通信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报、会刊,开办网站,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通信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费收支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信息通信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专家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上交的利润;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6日第五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