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南商会

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上海河南商会是由河南籍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自愿组成,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团体。

机构简介
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HEAS。
本会是由原籍河南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自愿组成,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团体。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理念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任务
(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三)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商会和会员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开放、制度制约、行为自律。
商会章程
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30日于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HEAS。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任务
(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三)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商会和会员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开放、制度制约、行为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源自河南籍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接受本会制度的制约,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缴纳会费的(以本会会费收缴办法为准),经商会秘书处考查并报会长审核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立特邀会员。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及对商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科研院校、民间团体、经济组织,在其愿意为商会工作地情况下,有资格被聘为本会特邀会员。特邀会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报经本会会长议事会决定聘请。
第八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的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会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并足额交纳当年度会费的自应交纳会费之日起满一年的,即视为自动退会。被视为自动退会者,会员资格和职务也从应交纳当年度会费之日起即自行解除。本会秘书处可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取消其会员资格和解除或免去其担任本会职务的通知和公告。
第九条 会员要服从“自主办会”的原则,凡本会有规定程序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会内以规定的程序解决。本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会员反映的问题。针对各类问题及时反映交由相关部门(会议)解决,并向反映者告知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会长会决定给予其停止会内权利并劝告退会或除名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损于商会利益或河南形象行为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
(四)扰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五)违反商会组织程序,擅自向会外发布对本会或会员有恶意攻击、污辱性言词或材料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
(一)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3)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对本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5) 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会刊及经济、技术和相关项目的信息资料;
(6) 有退出商会的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每年按规定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3)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维护本会团结 ;
(4) 关心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5) 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本会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
(一)权利
(1)参加理事会;
(2)参与本会办事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举;
(3)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4)免费在本会创建的网站上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
(一)权利
(1) 参加常务理事会;
(2) 免费享有本会项目信息;
(3) 参与本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4) 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3)企业纳入本会重点关注对象;
(4)享有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2)协助会长工作,自觉与商会保持高度统一;
(3)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接受会长委托,在会长指定下行使会长的职权;
(3)参与本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可以带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4)有权参与省、市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5)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7)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定期提出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5)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6)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分支机构、所属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7)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组织制订并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2)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3)协调本会内外关系;
(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
(四)制订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本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决定授予荣誉会长;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下属机构设置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理事会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补选,补选的理事须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议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另设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
(一)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会长会是本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就紧急事件、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会员处分决定等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所形成的决议需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同时,可以处理和决定本会以下事项:
(1)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制订会议议程;
(2)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建议名单;
(3)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4)确定本会章程修正草案;代理理事会解释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会员停止会内权利、劝告退会或除名处分;
(6)本会需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为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况需要可以延后召开或临时召开。会长议事会的职权:
(1)决定召开会长会、会长临时会议和会议议程;
(2)决定临时改变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议程;
(3)决定对理事以上人员的处分建议;
(4)决定对外合作事宜;
(5)提名授予荣誉会长、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6)决定对商会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三)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的出席会议的人数为应参会人数的1/2以上方能召开会议,表决决议须出席会议人数的1/2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五)本会的会议由应参会者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授予荣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各若干名。由本会根据需要、会长议事会决定调整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的人员增减。
(一) 名誉会长是从特别的知名人士中产生,知名人士
是指对商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如参与商会创会工作等,且担任过社会、商会重要职务的各界人士。
(二) 顾问是从关心、支持河南建设事业、热心支持本
会工作的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且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知名人士中产生。
(三) 荣誉会长是从对本会做出杰出贡献且具有本会
创会会长或者担任本
会会长职务连续2届以上的人士中产生。本职务是商会为重大贡献者的最高荣誉奖励,系终身荣誉。
(四)荣誉会长可出席本会的各种会议,享有与会人员同等的权利;顾问和名誉会长均可列席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本会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在下次召开理事会时确认。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工作,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会议决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工作,并配合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对本会和会长负责。在聘期内为本会常务理事,享有常务理事职权,可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如被解聘或不续聘即职权相应解除。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办公开支和必要的专职人员的工资;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开支;
(三)编辑刊物、信息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开支、报销,由会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由2010年1月30日于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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