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募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基金会前身是上海科技馆基金会,成立于2001年10月23日,2005年1月27日更名为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简介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广泛开展和支持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促进科普能力建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
成立以来,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坚持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指引,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科普教育事业,共募集资金和实物价值2.35亿元,资助公益科普项目1.5亿元,资助、举办各类公益科普活动600余场,受益人数超过1500万人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资助的项目有:上海科普大讲坛,上海生态与健康论坛,上海未来工程师大赛,“明日科技之星”——科技拓展培育基地、开放式学生论坛,上海科技馆“动物世界展”、“蜘蛛展”、 神五”“神六”“神七”“航天实物展”、“SARS健康生态展”等;创办自主品牌科普项目有:流动科技馆、科普夏令营、盲人科普之旅、DIY实验室等。特别是从国外募集了总数300多件、价值超过1500万美元的世界珍稀野生动物标本,填补了上海乃至国内自然博物馆的收藏空白,有力支持了上海科普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发挥了基金会应有的作用。
为了支持全国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还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每年向老少边穷地区捐赠数套流动科技馆的展品展项。
2007年,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等十部委授予“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光荣称号;2009年,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0年1月,获国家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始终贴近社会热点普及科学知识,用真情将科普阳光洒向了社会各处,被媒体称赞为“科技界的普罗米修斯”。
理事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
荣誉理事长理事长: 左焕琛
荣誉副理事长: 肯尼斯.贝林
理事长:朱美芳
常务副理事长: 王小明
副 理 事 长:季晓烨、袁正宏、郭永瑾、鲍英菁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朝阳 王天厚 李 涛 张美娟
邵正中 郑国强 郑思晨 董剑珍
缪文靖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
监事长: 王秋良
副监事长: 张辰
监事:张肇平、季国珍、徐海蕾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广泛开展和支持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促进科普能力建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由社会募集款组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管理资金,资助、奖励和举办科普活动等。具体为:
(一)募集、使用和管理所募集的资金和实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三)设立有影响度的科普奖项,促进人才培养,推进科普事业发展;
(四)开展和资助各类科普活动;
(五)帮助弱势群体获得科学知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二)热心公益事业发展;
(三)在社会各界有较大影响的代表人士;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三)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荣誉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设立、合并;
(五)增补或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7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理事会聘任;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延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有特殊贡献的可以连选连任,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及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银行利息及通过资金运作的收益,如购买国债、投资基金的利息收益、委托金融机构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以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科普活动;
(二)颁发科普奖项;
(三)资助科普创新项目;
(四)资助弱势群体开展科普活动;
(五)支付各类工作成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公开的义卖、义演、义展等活动;
(二)投资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与活动;
(三)依法实施或依法委托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机关决定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上海科技馆的公益性科普活动;
(二)向其他公益性单位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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