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系概览》是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法学著作,于1928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世界法系概览》共17章,依序为: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海事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演进。关于“法系”,作者指出:“经过时间的洗礼和地方的变迁,最后,只有少数几个民族形成了清晰、完备、系统、连续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体系,这就是该书所指的法系。”作者指出,在上述16个法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法系消亡了,有些还依然存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属于最年轻的法系,现在世界上大部分的人还在这些法系下生存。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是两个最古老的法系,它们早已消失。印度法系由于容忍外族的政治统治而得以幸存。在那些最古老的法系中,只有中华法系独立生存了下来”。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世界法系概览》的创作源于以下一个设问:“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在,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过去。然而,过去已不复存在。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我们可否重现历史?”但作者同时又指出,过去的历史往往都是关于世界法系的冷冰冰的纪录,“难道我们不可以借助历史画面将我们的描述变得更加生动和逼真?”基于上述目的,作者借助其亲身收集的464幅历史图片并配以解说向人们展示了一幅世界各大法系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巨幅历史画卷。
作品思想
在作者看来,比较法研究应“将视野越过法律本身,从法系之外的视角观察法系”。所谓法系是指世界上少数几个民族在历史的演变中形成的清晰、完备、系统、连续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体系。而对法系进行研究迄今又有三种模式,一是对现存各法系的特征、现状进行考察;二是对法系的运作模式及其相应的优点进行比较;三是根据各个法系产生、发展的年代顺序和产生原因对各个法系的起源与演变进行比较。作者所推崇的是第三种研究模式,即法系源流的比较学。因此,该书论述的法系不仅仅限于现存的大陆、英美、伊斯兰等少数几个法系,而是涵盖了世界各地、从古至今曾经存在过的共计16个法系,按大体上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系、
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中华法系、
印度法系、
希伯来法系、希腊法系、海事法系、
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
伊斯兰法系、
斯拉夫法系、
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
(一)世界上最古老的五个法系
威格摩尔首先叙述了世界上所知的最为古老的五个法系。它们共同的都产生于欧洲以外的亚非地区,并且起源的时间均在公元前2000年之前。那时的欧洲还依然沉睡着,尚无任何文明的痕迹。由于这一时期的人类文明仍处于蒙昧时代,在这五个法系中,中华法系是唯一一个未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的法系;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伯来和印度法系中,法被认为是神通过统治者直接启示和传授人类的,因而被认为是宗教原则的组成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法系,埃及法系创造了众多的世界第一,如最早的法院、最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最早的法院记录等;稍后的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则以其商业的发达和“法典文化”而著称,为人们留下了大量的商业的记录,以及包括《
汉谟拉比法典》在内的镌刻在石柱上的法典;而发源于巴勒斯坦地区的希伯来法,由于其与犹太教的密不可分而对后世西方法律的精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之后介绍的是两个至今存在的亚洲国家的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对于前者,作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法系具有为世人所知最古老最稳定的法律原则与精神,这也是使其成为唯一存续时间得以超过4000年的法系,而相比之下,印度法系却历经变革与断裂,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的混杂使南亚各国的法律都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但由于其最终与英国法律相调和而得以延续至今。
(二)公元前产生的两个欧洲法系
从时间上看,同样产生于欧洲的海事法系、凯尔特法系和日耳曼法系在公元前也已经开始出现。但严格地说,公元前产生于欧洲的法系只有希腊法系和罗马法系,而这两个法系无疑构成了其后西方法律文明的源头。
在作者看来,进入成熟期的希腊法系是首次以一个世俗的法律制度的面目出现的法系,即不再认为法源于神学,构成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样一种法律的世俗性来自于司法和宗教的分离,
梭伦改革后,创立了陪审团审判的制度,从而使法进一步民主化。但也正是由于古希腊高度民主的司法制度使其与法律的职业化、技术化无缘,以至于至今“只能引起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的兴趣了”。
相比之下,古罗马人却拥有对法律秩序的激情与崇拜,在经历了共和国时期由“非专业性法庭”实施的司法之后,陪审团与辩护家不再是法律家的代表了。帝制时代登上历史舞台的是职业法官和法学家。从
奥古斯都开始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释的特权,到
哈德良皇帝赋予这些解答以法律效力,这些措施都促进了法律原则的确定性、一致性和法律逻辑的发展,并使罗马法的发展明显不同于古希腊,形成了法律发展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
(三)公元后产生的两个亚洲法系
按照法系起源的时间顺序,接下来应是公元前后产生的凯尔特法系和日耳曼法系。但是鉴于这两个法系后来的演变史与欧洲法系联系紧密,作者将它们顺其自然地放在欧洲法中一并论述。转而先叙述产生于公元后的并现存至今的两个亚洲法系:日本法系与伊斯兰法系。
由于威格摩尔本人所具有的在日本讲学的学术背景,使其对日本法的介绍与评论也显得游刃有余,尤其是其对古代法律的研究程度之深是西方学者中不多见的。而对于近代之后日本法对外来法律的继受,作者则不以为然,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改造,几乎未能表明是一种新法系的创建。
对伊斯兰法系,威格摩尔也花了不少篇幅,对其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颇为详尽的介绍,其中包括对大量诉讼文书的研究。因为在作者看来,要想真正理解伊斯兰法系,仅从有关它的渊源与结构的叙述中去搜集资料显然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具体了解这一法系的实际运作情况。
(四)中世纪欧洲的三个民族法系
作者接下来论述的各个法系均源起并发展于公元元年之后的欧洲。首先是罗马帝国之外欧洲三个主要民族的法系,即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与日耳曼法系。
首先是存在于古代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凯尔特法系,但其最终随着英格兰的征服而消灭。尽管这一古老的法系已经永远地逝去了,但威格摩尔仍花费了相当的篇幅对之进行描述,体现了世界眼光。
关于斯拉夫法系,威格摩尔先后介绍了波西米亚、波兰、南斯拉夫与俄国四个分支的发展情形,其中对俄国的法律史的描述较为详尽。从12世纪的《亚罗斯拉夫法典》到15世纪《伊凡三世法令》再到17世纪《阿列克谢法典》直至19世纪的《尼古拉一世法典》,这条长链反映了俄罗斯法律是如何从原始落后走向封建独裁,再走向资本主义的历程。
对于日耳曼法的演进,威格摩尔将之分为口头习惯、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与罗马法成为普通法四个阶段。由于日耳曼法长期以来的无文字状态,其法律的发展程度难以通过立法表现出来。因此,作者在这一部分不惜直接引用许多非法律的资料将古代日耳曼人的日常法律生活尤其是其司法审判的场景真实的再现于读者的面前。在威格摩尔看来,维系日耳曼法存续的正是其民众“审判员”和世俗法官,随着其最终为具有罗马法和教会法知识的博士所取代,纯粹的日耳曼法律制度也就寿终正寝了。
(五)中世纪欧洲三个民族外的法系
上述日耳曼法系在中世纪后期逐步在欧洲取得了统治地位,并不同程度上取代、吸收了被占领的如凯尔特、斯拉夫、罗马等地的旧制度。但日耳曼法自身的发展进程缓慢,缺少若干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要素。大约是15世纪的时候,具有日耳曼法所没有的要素并且弥补了其不足的另外三种法系与日耳曼法同时平行得到发展。这三种法系就是海事法、教会法和复兴的查士丁尼法律。
海事法起源于腓尼基法与罗马时期的罗德海法,随着中世纪后期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复兴,出现了阿玛斐法典等一批海商法典。这一时期被称为海洋的普通法时期,至17世纪海商法进入了国家法时期,但自19世纪末开始,海商法又出现了复兴的趋势,其标志是1921年的海牙会议。
教会法从5世纪前后实力开始不断膨胀,经过格利高列七世的改革达到鼎盛,并一直持续到13世纪末,直到17世纪初前后逐渐衰落。尽管教会曾建立宗教裁判所,并烧死了布鲁诺和贞德,但其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决斗,并在欧洲首先规定了在法律面前无论富人还是穷人都必须平等的原则。
查士丁尼法律在12世纪欧洲开始的复兴被视为中世纪以来法律史上最伟大的事件,因为它最终导致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的产生。当然,在罗马法复兴的初期,它是完全独立于任何民族之外的。大学里的法学家们最初是注释这些古代法律文献,之后又对之进行解释以将理论应用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到15—16世纪,罗马法日渐成为欧洲大陆的普通法而被接受。但这一时期罗马法仍独立于民族之外,实践中地方习惯法的适用优先于罗马法。罗马法仍是第二位的法。这种情况持续到18世纪发生了转变。欧陆各国相继将各种法律渊源融合成通行全国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首先在法国实现并最终扩展至欧洲各国,大陆法系也由此而形成。
(六)英美法系与法系的系谱比较
勾画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原本不在该书计划之内。但或许是由于作者的英美法背景,在他看来,在阐述了有关其他法系的内容之后,针对某些自然浮现在读者脑中的问题,有必要对英美法系的历史尤其是其独特性的形成做出解释。
1066年的威廉征服以及后继者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英国人天生的法律禀性以及特殊的法律教育方式这些偶然却关键性的因素使英国在15世纪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普通法体系。在接下来的罗马法复兴浪潮中,由于爱国主义和统一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存在,尽管大陆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却无法在英国取得实质性的胜利。但问题接踵而至,如果普通法确实缺乏科学性与系统性,那么即使它得以在英国保留,又何以像大陆法一样不断向外扩展形成世界性的法系呢?对于这一点,作者认为是17世纪后科克、培根、曼斯菲尔德直至
布莱克斯通等本土法学家力图使英国法科学化、理论化的努力最终促成了美国对英国法的继受。
在对世界历史上16个法系进行了一番解说之后,作者在最后一章对全书进行了总结。如前所述,威格摩尔认为比较法研究应将视野超越法律本身,从法系之外的视角观察法系。因此比较法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各法系的现状与优缺点的比较,还应根据各个法系产生的年代顺序和产生原因对各个法系的起源和演变进行比较,即法系源流的比较学。在作者看来,如果不对法系的演变进行整体、综合的研究,就不可能实现上述目标。因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在具体种族或国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产生出来的。最后,作者对该书的法系比较研究进行了某些尝试性的概括,认为法系是一种拥有自主生命的有机体。尽管它与其所存在的种族群落、政治体系密切相联,但真正决定法系生存与消亡的因素既不是种族群落也不是政治体系,而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职业阶层。
作品影响
《世界法系概览》一书是当时世界比较法学的一部划时代巨著,被称为“可与
梅因的《
古代法》相媲美的作品”。
出版信息
1928年,华盛顿图书公司首次出版了《世界法系概览》的三卷彩印精装本;1936年又出版了单卷馆藏本。
作者简介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1863—1943),1863年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旧金山市,1887年毕业于
哈佛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威格摩尔曾在日本东京的
庆应大学(Keio University)、美国的
西北大学担任法学教员。在庆应大学执教期间,他取得了《日本德川幕府时代的法律与审判》和《早期日本私法研究资料汇编》等研究成果。1893年威格摩尔受聘于西北大学法学院,190—1929年担任该院院长,并兼任《伊利诺斯法学月刊》的副主编,为推进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作出了贡献。从1899年至1935年,威格摩尔完成了一系列证据法的编辑工作和著作,包括《西林·格林利夫的证据法论文集》《美国法庭审判证据规则袖珍法典》《证据法教科书》《司法证据学》等。代表性著作有《世界法系概览》、《英美法文集》、《法律进化》丛书、《现代法哲学》丛书和《欧陆法制史》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