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国土资源局

东平县政府工作部门

东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有:
1、承担保护与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县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乡(镇)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4、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5、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规范性文件;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6、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地价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7、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9、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核、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10、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指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依法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1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基础测绘、县界限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县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12、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管理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
14、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5、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16、承办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人秘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保卫和接待联络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国有资产及车辆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基层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挂职和包村扶贫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科技成果登记,评审工作。
(二)财务科
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法规;拟订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国家、省、市、县财政耕地开垦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基础测绘经费和其他经费;承担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
(三)法规监察科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的有关工作。
(四)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并监督管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征地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审批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新增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旧村改造、搬迁、归并的土地管理;会同农业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贯彻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实施土地确权、登记等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乡镇(街道)地籍管理工作。
(六)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采矿登记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审核;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承担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动态管理;指导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收益。
(七)矿产勘查储量科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标准、规程;编制并监督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县级以上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办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核;审核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审核、报批矿山闭坑报告;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探矿权评估结果;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保护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基础测绘及县界限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永久性测绘标志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监督管理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县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承担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经批准来我县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承担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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