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2000年10月30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0月30日,是由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自愿组成,经东莞市科技局批准并归口指导管理,在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协会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会员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交流沟通的桥梁。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以及各位会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协会以“全心全意全方位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宗旨,积极搭建“沟通、培训、服务”的平台,为会员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与交流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协会现有会员企业200多家,会员业务领域涵盖了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成长为东莞市重要的企业组织之一。
今后,协会将以务实、创新、高效的服务精神,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努力将协会办成“高新技术企业之家,企业与政府沟通桥梁和纽带”,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会员企业共创辉煌。
协会主要服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各种创新资源及要素的集聚与对接,业务现涵盖全市7374家高新技术企业、468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多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458家市倍增计划企业、46家上市企业、67家瞪羚企业、56家百强创新型企业,群体经济贡献占东莞总产值的72%以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GHT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东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协助政府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问题,加强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三) 研究和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出谋献策;
(四) 宣传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 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 协助高新技术企业推介高新技术产品,举办各种高新技术及产品展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七)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表彰先进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和推广先进经营和管理经验;
(八) 组织会员举办各种产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战略培训和研讨;
(九) 协助会员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十) 编辑出版会刊,制作并维护协会网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并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
(四)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支持协会工作,和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政党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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