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发布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是农业部发布的法规。

废止信息
2023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年第1号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
图书信息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1
ISBN: 9787503699146
开本: 16开
定价: 16.00元
内容简介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农村土地的界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方
第四条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五条 成员承包权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书颁发、登记、确认及证书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地能否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地能否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条 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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