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办公地址
单位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
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区)及工业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分类审批原则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区)及工业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助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新宁夏。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信访及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
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牵头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备案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组织起草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水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做好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做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水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工作,承担水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五)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监管科(应对气候变化科)。组织起草大气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大气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大气、噪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大气、噪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大气、噪声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工作,承担大气、噪声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协调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组织起草土壤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土壤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按照国家规定对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承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工作,承担土壤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行政编制
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冯磊
其他事项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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