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

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是从事中国共产党历史人物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组织。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发展历史
1979年5月,为在全国各大专院校党史教学中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评价中共党史人物,报请中央组织部批准,成立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当年12月,在广州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全国政协副主席何长工为会长,著名党史专家李新、胡华为副会长。
1991年9月,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在西安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聘请邓力群为名誉会长,选举中顾委原秘书长李力安为会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教授王淇、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陈志凌为副会长。
2002年5月,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在重庆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聘请邓力群、李力安为名誉会长,选举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孙英为会长。刘云山、热地、黄晴宜、桂晓风、朱佳木、魏久明、尚文、赵培义、陈志凌、黄修荣为副会长。
2009年5月,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在福州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聘请李力安、孙英为名誉会长,选举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欧阳淞为会长,李忠杰、安 民、陈小津为常务副会长,翟卫华、陈喜庆、李书磊、董 宏、章百家、袁贵仁、邬书林、陈荣书、朱佳木、唐双宁、王建伟、黄修荣、杨凤城为副会长。
建设宗旨
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国各方面力量,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中国共产党历史人物,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组织刊物
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成立以后,长期致力于党史人物的研究和传记写作。20多年来,与有关方面合作,组织全国著名党史、军史专家为1000多位党史人物编写了传记。主要有三大系列成果,一是《中共党史人物传》,已出版1-87卷本,计划编撰到第100卷;二是《中共党史人物传》精选本,已出版1-10卷;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传》,已出版1-12卷,计划编撰到第40卷。三大系列共5000万字。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第二条 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中共党史、国史、军史、革命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团体、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通过研究中共党史人物,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不断作出新的贡献。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研究五四运动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著名革命先烈,对党的事业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与中共亲密合作的爱国民主人士,参加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传他们的业绩。
(二)征集、编撰、审定中共党史人物的传记,主持编辑、出版、发行《中共党史人物传》等有关图书和音像制品。
(三)组织交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中共党史人物传记编写经验,召开学术研讨会议。
(四)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志于从事中共党史人物的研究、宣传教育、传记编写和评论工作;
(四)与本会工作有一定联系,或愿为此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组)或其他有关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始为本会单位会员;未建立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始为本会个人会员。
由理事会向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研究成果(传稿),优先在本会编辑的出版物上刊载;
(四)在本会学术研讨会和刊物上,参加关于人物研究和传记写作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五)购买本会出版物,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承担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和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提供各地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的信息,推荐有关资料;
(五)宣传并协助发行本会编辑出版的《中共党史人物传》和其他有关书刊;
(六)在可能情况下,对本会的各项活动给予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党的纪律以及本会章程行为,情节严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决定重大事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应延期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由会员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若干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与代表同样的权利。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表彰奖励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优秀成果及优秀组织者、作者和编辑工作者;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决定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报告;
(六)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之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副会长中有人可分工常务工作,或协助会长负责行政管理工作,或协助会长分管编撰工作。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执行民政部有关规定;
(四)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根据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监督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后,办理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内设机构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团体资助;
(四)中共党史人物传有关图书出版、发行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经费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及其他收入,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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