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国家一级专业社会团体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社团证字第3279号。英文名称:China Collector of Calligraphy&Painting Association )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中国书法与绘画收藏家、鉴赏家、理论家以及书法家、画家、篆刻家等艺术家自愿结合而成的国家一级专业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2010年协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定为三A级协会。协会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

发展历史
1995年10月1日成立。
2010年被民政部评估为三A级单位。
2015年7月,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装裱委员会装裱基地揭牌仪式在北京西山脚下稻香湖畔举行。
2023年6月28日,民政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张德俊。
2024年12月7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红色书画艺术专业委员会揭牌。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书画收藏界的各方面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开展书法与绘画艺术研究、收藏品信息与学术交流,协助会员在国内外举办书画藏品、作品展览;对会员与收藏者进行收藏、鉴定、鉴赏等业务培训,提高广大群众和收藏爱好者的审美观与艺术鉴赏力。帮助会员出版作品、收藏品、书法与绘画理论方面的书刊,以及有关咨询服务等等,提高书画鉴赏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业务范围
协会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
(一) 团结国内外书画收藏家、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书画收藏爱好者;
(二) 帮助会员在国内外办藏品展、书画展,开展国内外书画收藏交流活动;
(三) 在国内外开展书画鉴赏及创作的相关培训、交流活动;
(四) 帮助会员出版书画藏品及作品著作;
(五) 定期举办学术交流、讲学、笔会与联谊活动;
(六) 为收藏机构和收藏家提供书画藏品相关的配套服务以及活动策划和业务咨询。
组织机构
· 常务理事会
· 理事会
· 办公室
· 财务部
协会成员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苏士澍、崔志刚、高虹
顾问: 潘衍习
会 长:张德俊
副会长:宋国柱、陈秀
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振国
理事会常务理事:张德俊、张振国、宋国柱、陈秀、李岩松
产业发展总监:李刚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监事会
监事长: 牛军燕
监事: 冯朝阳、杨拥军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秘书长
秘书长:张振国
常务副秘书长:李岩松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丰 白立江 米得全 许深发 孙芳田 刘砚衡 李拥军 李伟青 吴 寒
余锦生 张青山 张爱民 陈远腾 郝全成 徐迪旻 容 铁 戚学慧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嘉祥 马乐平 马新林 王士杰 王丰 王立新 王兴家 王桦 韦红燕
车树林 毛莉杰 白立江 白俊龙 成立慧 朱东飞 乔海光 刘大玮 刘仁山
刘砚衡 刘海波 刘瀚锴 米得全 许深发 孙芳田 李丛 李民锁 李刚
李穆 李凤满 李汉臣 李春林 李伟青 李拥军 李岩松 李水红 吴寒 吴月霖
余锦生 沙福国 宋国柱 范一冰 张立志 张灿华 张青山 张其述
张振国 张恩玮 张爱民 张深伟 张海明 张德俊 陈秀 陈远腾 陈金文
陈雪怡 陈联合 林伟 林伏光 周铁刚 赵红 赵春宏 饶传强 郝全成
侯江山 徐迪旻 容铁 秦学芳 戚学慧 常少伟 韩清茂 曾正国 谢宇波
漆铭钧 潘衍习
协会展览
2006年10月,与台湾会馆等单位一起在人民大会堂主办了《江山一统》绘画长卷的新闻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区博物馆和区收藏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东盟收藏文化艺术节首届名家书画展》,在南宁隆重开幕。
中华慈善总会儿童基金会和老年工作委员会捐赠字画和拍卖活动,支援西部建设。
2010年3月,与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共同举办了协会顾问、著名画家戴泽先生的画展。
2015年3月1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
2015年3月1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理事张坤个人书画展《画语春风-张坤书画展》,在民族文化宫举办。
2015年4月30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齐鲁艺术中心揭牌仪式和“春晖齐鲁墨韵鑫和名家书画展”开幕。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永茂、秘书长崔陟、副秘书长林伟、理事孙方田参加。崔陟致词,王副会长揭牌。
2015年5月18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秘书长会议在京召开。协会常务会长王永茂,秘书长崔陟,副秘书长乔仁和、潘衍习、刘殿林、宋国柱、林伟、谢宇波和李岩松参加了会议。
2015年6月28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装裱委员会装裱基地、京西耕读文化创作基地正式成立。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永茂、协会副秘书长刘殿林、京西耕读文化创作基地主任米得全、协会装裱委员会副主任常少伟共同揭牌。
2015年7月18日〔迎八一·丹青焕彩铸军魂〕主题笔会在北京武警总队一师举行。王永茂常务副会长、崔陟秘书长率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的十几位书画家到武警一师慰问官兵。
2015年8月4日由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将军书画院主办,北京皇家园林书画研究会、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承办的“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法展”在中山公园蕙芳园举办。
2015年8月12日“干城曲——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北大红楼)开幕。此次展览是为了纪念和铭记中国人民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而浴血奋战、英勇牺牲的悲壮历史,由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与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共同主办,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上海艺术中心、上海顺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今鼎新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办的。
2015年8月22日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共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中国绿化基金会艺术家生态文化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在北京中和艺术馆开幕!
2015年8月22日由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北京汉唐其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颐和悦馆·莱维艺术空间联合举办,刘彭生、林伟策划的的《生如夏花》纪念女画家董小华画展在颐和悦馆.莱维艺术空间隆重开幕。
2016年1月23日,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2015年理事工作会议在京举行,协会会长苏士澍、常务副会长王永茂、副会长高虹、李刚、秘书长崔陟及副秘书长和四十余名协会理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常务副会长王永茂主持。
组织刊物
2005年组织出版了《华夏文博览胜》书画卷和收藏卷。
2006年,协会主办了三期《鉴藏》丛书。反映2006--2007年中图书画行情的《金榜题名》一书经过努力己出版。庆香港回归十周年《百名书画家作品集》、《海峡两岸百名书画家作品集》、《中国一一东盟收藏文化艺术节名家书画作品集》也及时发出。和文物出版社共同出版《书画作品收藏指南》、《中国艺术名家》相继问世。
协会主办的《书画印石》报,经北京市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3期。《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书画作品集》、《丹青翰墨书画收藏作品集》如期面市。出版《盛世中国》画册。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书画收藏家、鉴赏家、书画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
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书画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
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加强对优秀书画艺术的收藏、弘扬、研究与交流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祖国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通过以上工作,使中国书画艺术成为联系和促进国内外人民友谊的纽带,促进中国书画收藏和流通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人民文化素质、艺术修养的阵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只吸收个人会员,每个会员都应具备收藏家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担本团体的义务,维护本团体的信誉,爱国守法;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十幅以上;
(四) 在书画艺术界,书画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藏品照片(注明年代作者);
(二) 填写本团体“入会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地点在北京。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均可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有专业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2月17日,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对第二十七条作了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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