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的社会团体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China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缩写“CSPGP),简称“中国光彩会”,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是由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
2000年10月8日,光彩事业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会议授予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特别咨商地位
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2003年10月6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取得了联合国贸发大会特别观察员身份。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彩事业在中国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项目15429个,参与光彩事业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19982人,到位资金总额1247亿元,培训人员近400万人,安排就业479.81万人,帮助770万人实现了脱贫,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达170亿元。
2015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会在京召开。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说,光彩事业是统一战线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扶贫开发、促进共同富裕的一项创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过光彩事业这个平台,为党和政府分了忧,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造了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立了功。
2024年9月28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六届四次理事会议在贵州省毕节市召开。
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组织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
党中央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把“两个健康”确定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主题,为进一步办好光彩事业指明了方向。他希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真正成为与党同心同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增强发展信心,主动适应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以义为先,扶危济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多做利国利民利企的实事好事。
推进光彩事业,有利于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有利于实现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找准新形势下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着力点,通过精准扶贫和项目实施,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社会进步,让贫困群众过上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要把光彩事业作为教育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阵地,引导他们把个人梦、企业梦融入中国梦,把增强理想信念体现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中,吸引凝聚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光彩精神
中国光彩会积极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扶贫活动,达到企业经济行为与企业家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中国传统文化道义观与现代市场经济利益观的紧密结合。经过长期发展,光彩事业已经成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扶贫事业,成为统一战线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成为培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重要载体,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光彩事业逐渐形成了“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
理事成员
会长:沈莹
常务副会长:王瑞军
副会长:袁亚非、周海江、徐冠巨、方光华、丁佐宏、余渐富、尚吉永、唐一林等。
名誉副会长:苏志刚、王正华等。
秘书长:张百庆
副秘书长:郭锋、王云波
奖项设置
中国光彩事业奖章是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批准的,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设立的,对参加光彩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非公有经济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人士进行表彰的全国性荣誉奖励
组织章程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中国光彩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缩写“C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配合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开展工作,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配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发挥民营企业家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三)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基金会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组织,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加强规范、有序发展,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本会宗旨教育培训会员;
(六)宣传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举荐优秀人才;
(七)开展扶贫和公益慈善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应是民营企业和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团体会员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及相关商会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基金会代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代表;
(三)个人会员应是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公益专家等相关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各省级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规模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营经济人士和光彩事业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各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3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6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方组织
浙江光彩事业促进会
1994年,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响应“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踊跃参与光彩事业之中,拉开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序幕。1997年,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推动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快速发展。2008年12月16日,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暨换届大会在杭州召开。
浙江省光彩事业奖获得者(部分)
章鹏飞 现代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毓强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光 新光集团董事长
上海光彩事业促进会
1997年,上海
在上海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上,表彰并授予了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8个单位组织光彩事业组织奖,授予上海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幸偕等39位民营企业家光彩事业奖。
黔东南州成立光彩会
11月1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大会在凯里召开。贵州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刘朝容,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部长、州委统战部部长唐官莹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通报了黔东南州光彩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结果,州委统战部副部长、州工商联党组书记刘开焯当选会长。唐官莹为州光彩会授牌。与会相关领导为州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授牌。会上宣读了“我为黔东南添光彩”为主题的光彩事业活动《倡议书》,倡导与会人员致富思源,积极回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组织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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