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发展历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3A级基金会。
建设宗旨
动员国内外各界力量,促进、关心、支持青少年儿童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能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竞争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工作。
业务范围
(一)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专项委员会并开展活动;依法募捐或通过举办义演、义卖及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资金。
(二)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合作,募集资金。
(三)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捐助;
(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动;
(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六)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支持、推动、组织青少年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八)引进资金和技术为贫困地区学校更新教学仪器、体育运动设备、健身器材和购置服装、图书、资料,改善教学条件;
(九)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学、社会福利、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
(十)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自强自立的奋斗行为;奖励优秀青少年龄儿童;奖励在教学或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教练员等;
(十一)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十二)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专项资助;
(十三)其他有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性。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动员国内外各界力量,促进、关心、支持青少年儿童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能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竟争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包括捐款、赠款、借款、资助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发起单位: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专项委员会并开展活动;依法募捐或通过举办义演、义卖及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资金。
(二)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合作,募集资金。
(三)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捐助;
(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动;
(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六)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支持、推动、组织青少年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八)引进资金和技术为贫困地区学校更新教学仪器、体育运动设备、健身器材和购置服装、图书、资料,改善教学条件;
(九)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学、社会福利、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
(十)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自强自立的奋斗行为;奖励优秀青少年龄儿童;奖励在教学或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教练员等;
(十一)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十二)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专项资助;
(十三)其他有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三)愿意为中国青少年儿童教育、健康、体育、福利事业贡献力量;
(四)在青少年儿童发展领域有相当的影响力;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助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助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问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
(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基金会服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集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决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经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知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叛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叛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叛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多年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志们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治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夫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察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基金会工作的开展;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义赛、义演、义卖的收入;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为公益事业公募资金和物资;
(二)通过组织举办各项大型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的捐助;
(三)能够使基金会资产保持增值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室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愿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率资助或者有其他违法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务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理》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 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项目:
(一)委托拍卖
(二)捐赠
无法按照以上形式处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负责人暨首届理事会审议表决、全票通过。
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民政部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在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以及使用财产等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情形,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该会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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