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衔制

近现代时期的军衔制

中国军衔制(Rank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产生于20世纪初的清朝新军。此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个时期实行的军衔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军衔制基础上的发展和沿革。

历史沿革
清代晚期
清朝在灭亡前,用了五年的时间(1901~1905)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新式军衔体系。
当时,清王朝的腐败无能和清军战斗力的脆弱,在面对列强的战争中已暴露无遗。一些大臣、督抚纷纷上书,条陈时务,要求清廷迅速建立一支新式武装。清朝皇室也痛感中国兵制过于陈旧,已不合时宜。为了维持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必须改革兵制。于是采纳众议,决定效法西洋,训练一支新式陆军,以取代旧式绿营军队。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任命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负责编练新军。
清朝的新军,在编制、装备和操法上,完全仿效西方,而在人事制度上,基本上还是采用过去绿营制的一套老办法。在编练新军过程中,遇到许多矛盾,对推行新制障碍重重。因此,清政府进一步采取改革措施,继续在所有方面进行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移植西欧式军衔制,试图通过军衔制度来改变当时“重文轻武”的流弊,振奋士气,提高军队的社会地位,改变官职与官衔之间严重失调的状况;改革官兵制服与识别标志,既整肃军容,亦适应操战;实行国际上大体统一的衔级制度,以利于国际交往。
清政府从1904年开始,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的章程制度,逐步推行西欧式军衔制。1904年12月,清政府练兵处会同兵部向朝廷奏准《另定新军官制事宜》,建议“参仿八旗官员之秩序,旁采各国军营之规章”,按照西方军官军衔的三等九级制,取代旧的官阶制度,建立新军的阶位品级体制,军官“区为三等,析为九级”。
1905年3月,练兵处、兵部设计出军官军服和军衔标志的第一个图案式样。8月,练兵处提出军官授衔的标准、条件、程序和要求。12月经清政府批准,陆军军官开始按新官制评定等级,从而形成了我国最早的军衔等级:
上等第一级,正都统
上等第二级,副都统
上等第三级,协都统
中等第一级,正参领
中等第二级,副参领
中等第三级,协参领
次等第一级,正军校
次等第二级,副军校
次等第三级,协军校
1909年11月,军咨处又奏请朝廷在军阶第一等第一级内正都统之上增设“大将军”、“将军”两衔,与正都统同为上等第一级;设立士官衔三级,即上士中士下士;在军官和军士之间增设“额外军官”衔一级。
1910年12月,陆军部对军衔授予及晋升年限、军官职务任免、最高服役年龄、军官考绩办法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如规定各级官佐的最高服役年龄为:正都统,65岁;副都统,62岁;协都统,58岁;正参领,55岁;副参领,52岁;协参领,50岁;正军校,48岁;副军校45岁;协军校45岁。又规定,凡正都统荣获大将军、将军称号者,不受上述年龄限制。这一章程可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
晚清的“都统”对应将官,“参领”对应校官,“军校”对应尉官;“正”、“副”、“协”分别对应上、中、少各级。从“正都统”至“协军校”这九级,分别对应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将军”、“将军”是荣誉军衔,相当于元帅。“额外军官”就是准尉。
民国时期
临时政府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于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沿用了刚刚实行不到一年的晚清军衔制,但做了一些变动,主要是废除清朝军衔制的军官衔称,取消所有品级,仍按原来的三等九级,规定了新的军衔名称,士官和士兵均改为二级:
上等官佐:大将校中将校少将校
中等官佐:大领中领少领
初等官佐:大尉中尉少尉
额外军官;
士兵:一等兵二等兵
不久,南京临时政府又对军衔等级和称谓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级增至六等十六级:
上等官佐:大将军左将军右将军
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
初等官佐:大军校左军校右军校
额外军官;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军校升左军校2年;左军校升大军校3年;大军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将军各3年;右将军升左将军4年;左将军升大将军无定年。
北洋政府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南京临时政府军衔制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军衔制,并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官;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其中:
虚衔规定: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即陆军上校可加少将衔,陆军少将可加中将衔,陆军中将可加上将衔。如护国名将蔡锷,为陆军中将加上将衔。
追赠军衔规定:军官作战阵亡或病逝后,依其生前业绩,可以追赠高一级的军衔,如中将可以追赠上将。
国民政府
19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衔级和衔称都不变。当时授军衔没有统一的机构,国民政府可以授,总司令部可以授,军事委员会可以授,甚至上级机关或军政长官也可以授。另外,当时军衔和职务相比,衔高职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军长大都授上将。一些地方军阀,也自封为上将。1933年,当时蒋介石在一次纪念周上讲话说:“国民党军队同列强相比,战斗力特弱而将官特多,上将都数不清了。”
为了整顿军队军衔混乱状况,以适应其军事上的需要,国民政府决定对军衔进行修订。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整个军衔等级为五等十八级:
将官: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军士兵分八级,称谓与北洋政府时期相同。
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佐衔,最初等级设置与北洋政府时期相同,但改变了称谓,即在军官衔的前面冠以专业名称,如“军需少将”、“军医中校”、“军法上尉”等。1934年以后,军佐衔改用新称谓,将级军佐衔统称“监”,校级军佐衔统称“正”,尉级军佐衔统称“佐”。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军队为适应全面内战的需要,对各级军官的服现役限龄作了大幅度降低:一级上将,62岁;二级上将,60岁;中将,56岁;少将,52岁;上校,46岁;中校,44岁;少校,42岁;上尉,40岁;中尉,38岁;少尉,36岁。这在当时主要军事国家中是比较低的。
国民党军队的上将衔,比较复杂。除了分特级、一级、二级三个档次外,还有中将加上将衔和追赠上将几种。
特级上将为最高军衔,授予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实际上这一衔级是专为蒋介石而设的。
特级上将、一级上将和二级上将常服的军衔标志,抗战结束前都是金版领章上缀3颗三角星。抗战以后,常服的军衔标志,由领章改为肩章,二级上将为3颗五角星,一级上将、特级上将分别为4颗星、5颗星。因此,也分别被俗称为“三星上将”、“四星上将”、“五星上将”。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赠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未正式晋升二级上将,如钱大钧罗卓英等。
此外,国民政府于1934年12月对驻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职官员,颁行了一种特殊的官衔,共分三等十级,其称谓类似于清末的军官衔称:一等一级称都统、一等二级称副统、一等三级称协统,二等一级称都领、二等二级称副领、二等三级称协领,三等一级称都卫、三等二级称副卫、三等三级称协卫,此外还设有准卫一级。
新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1950-1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当时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将军衔设为6等20级。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士官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
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
其它不变。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
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实际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3级:上士中士下士
但实际授衔时,应毛泽东本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衔空缺未授;增加授予准尉军衔,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军有十几万副排级干部,军委决定暂时增加准尉衔,以解决副排级干部的衔称问题。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以后
1980年3月1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如下:
将官:一级上将(实际未授予)、上将、中将、少将;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专业军士划分为四个级别,称谓由高到低为: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如下: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军士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军衔重新设定为6级,称谓由低到高为:
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
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
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初级士官:下士中士
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现行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共分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武警军官警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武警”。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还另设有文职干部与学员军衔。
士官军衔设置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武警部队还设有礼仪士兵军衔,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2等5级。
将官
1.上将
上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最高军衔。军衔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一律授予上将军衔。此外,上将还是正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包括国防部长、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副主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及政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部长及政委、五大战区司令员及政委、五大军种司令员及政委、武警部队司令员及政委。
陆军上将为陆军正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陆军最高军衔,一般授予陆军司令员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担任正战区职及以上级别职务的陆军将领。
海军上将为海军正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海军最高军衔,一般授予海军司令员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担任正战区职及以上级别职务的海军将领。
空军上将为空军正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空军最高军衔,一般授予空军司令员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担任正战区职及以上级别职务的空军将领。
武警上将为武警正战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警衔制中的最高警衔,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及政委,也可以授予其他担任正战区职及以上级别职务的武警警官。
2.中将
陆军中将是陆军副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正战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中将为海军副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战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中将为空军副战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战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中将是武警副战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正战区职和正军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3.少将
陆军少将为陆军正军职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战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少将为海军正军职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战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少将为空军正军职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战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少将为武警正军职和副军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战区职和正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校官
1.大校
陆军大校为陆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军职和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大校为海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军职和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大校为空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军职和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大校为武警正师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军职和副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2.上校
陆军上校为陆军副师职(正旅职)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海军上校为海军副师职(正旅职)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空军上校为空军副师职(正旅职)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武警上校为武警副师职和正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3.中校
陆军中校为陆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正团职(副旅职)和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中校为海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团职(副旅职)和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中校为空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团职(副旅职)和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中校为武警副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正团职和正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4.少校
陆军少校为陆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团职和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少校为海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团职和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少校为空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团职和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少校为武警正营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团职和副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尉官
1.上尉
陆军上尉为陆军副营职和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上尉为海军副营职和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上尉为空军副营职和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上尉为武警副营职和正连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连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2.中尉
陆军中尉为陆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正连职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中尉为海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连职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中尉为空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连职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武警中尉为武警副连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正连职和排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3.少尉
陆军少尉为陆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陆军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陆军中等专业学校和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陆军少尉军衔。
海军少尉为海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海军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海军中等专业学校及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海军少尉军衔。
空军少尉为空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空军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空军中等专业学校和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空军少尉军衔。
武警少尉为武警排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是武警警官警衔中最低的一级。根据武警部队有关规定,经过警官院校培训过的士兵以及大学专科毕业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授予武警少尉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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