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历史学会是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业务范围是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大力开展农业历史特别是中国农业历史的科学研究,探索中国农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总结其历史经验,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高农业历史学的科学水平。
发展历史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在
农业领域的古今中国、经济社会、人文科技的交叉点上耕垦出了一片令人耳目一新的学术领地。据
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所所长、全国政协文史委员曹幸穗介绍,中国农业政策思想史的细化研究,就得到国家有关领导的重视,因为这对今天制订农业政策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学术活动异常活跃,一批有影响的热门成果把一个冷门学科烘烤得热起来。中国自古以农立国,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因此,研究中国农业发展史,对认识和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2024年9月19日,中国农业历史学会食药同源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正大中心正式召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农业历史学会(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缩写C.A.H.A)
第二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古为今用”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农业历史科学事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博物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挂靠在
中国农业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大力开展农业历史特别是中国农业历史的科学研究,探索中国农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总结其历史经验,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高农业历史学的科学水平。
(一)组织和协调各农史研究单位和农史学者开展古代、近代、现代农业历史研究,开展农业古籍、农业文物、农业谚语的整理研究,并组织编写重要农史著作;
(二)组织对农史科学问题的讨论和科学考察,开展学术交流;
(三)办好学会刊物;
(四)大力普及农业历史科学知识;
(五)推荐、奖励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及优秀科学论文、科普作品和学会工作者;
(六)加强同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农史学术团体和农史研究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积极参加国际农史学术活动,聘请专家讲学,加强学术交流;
(七)举办为农史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会章自愿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会员:
(一)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人员;
(二)业余从事农史研究,并有一定水平者;
(三)热心农史研究,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
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要求入会须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五)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通过评选获得学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参加科普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取消其会籍:
(一)自愿退会者;
(二)违反会章并坚持不改者;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区和部门推选会员代表及理事会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若干人参加会议。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学会领导机构职能。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应是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农史学者和各科中青年农史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也可当选为理事。理事产生的办法是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的基础上提名,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中青年农史工作者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推荐高水平的学术论文、重大科研成果和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或本学会颁发物质奖和精神奖;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筹备召开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之第一、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鼓励和支持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