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1991年成立的书画研究机构

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1991年成立,旨在团结全国农民书画工作者和国内外一切关心、支持中国农民书画事业的人士和团体,加强农民书画队伍建设,推动农民书画创作和研究,继承民间艺术的优秀传统,促进我国农民书画艺术的发展,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设宗旨
团结全国农民书画工作者和热爱、支持农民书画事业的人士和单位,加强农民书画队伍建设,推动农民书画创作和研究,继承我国民间艺术的优秀传统,促进我国农民书画艺术的发展,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五个建设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
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示意图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挖掘、整理、研究流传在我国民间的传统书画艺术;
(二)调查了解各地民间书画活动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发展农民书画的短期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开展农民书画教育培训,培养书画人才;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书画展览、组织书画笔会;
(五)开展农民书画研究工作,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组织国际间的农民书画学术交流,加强高层次书画人才队伍建设;
(六)建立农民书画艺术档案,组织整理编著农民书画史志;
(七)加强与各地会员的联系,组织指导各地农民书画艺术团体开展创作研究和联谊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对农民书画市场的调查研究。
组织章程
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农民书画事业研究以及热爱、支持农民书画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农民中的书画爱好者、书画作者、书画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
(二)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有符合本会要求的作品、著述和工作实绩,在书画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人士,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从事农民书画研究的相关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等,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地文化部门、农村工作部门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作品、著述可优先在本会创办的报刊和出版物上发表;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请求帮助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倡导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努力从事书画创作和理论研究,为本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热心为农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人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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