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建设宗旨
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团结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者和相关人士,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城市出租汽车事业的发展。
发展历史
历史及现状: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创建于1986年12月6日。纵观协会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两个时期:1986年12月6日至1993年5月为初创时期1993年5月为发展提高时期。自1993年5月起协会的13位工作人员陆续列入建设部社团编制,与此同时协会与依托单位脱钩,在编人员和借调返聘人员共计31人的工资劳保全部由协会自支,向协会的自主、自立、自养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主要职责
1、组织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2、开辟车源,争取优惠政策,扩大行业经营规模。
3、开展培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4、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基础资料。
5、办好《中国出租汽车报》,加强行业宣传工作。
组织机构
领导机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按会章规定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如召开一次。协会设有理事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办事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咨询部、技术咨询部、配件服务部和中国出租汽车报社。
专业委员会: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广告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7月。委员单位由出租汽车行业的26家广告经营单位组成,广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对全国出租汽车广告业的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全国性出租汽车广告业务学术交流研讨,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广告信息。对全国出租汽车广告业的活动,进行纵横向协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推动出租汽车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英文:China Taxicab and live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TL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由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管理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管理者和相关人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建设部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政策意图。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关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行业的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本行业的声誉。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行业在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今。
(五)编辑出版本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六)掌握行业各企业经营情况,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七)开展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全行业的技术含量。
(八)代表中国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行业加入国际同行业组织。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的交往,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积极协助地方协会,加强地方协会的建设。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因工作关系亦可申请入会而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卡。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等职务均为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当仅作变动时,该职务由接任者自然担任。地方出租汽车协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派一名代表参加本会。本会与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地方协会应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接受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考察和交流经验等活动。
(三)有权参与出租汽车有关政策的讨论和研究。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向本会提出咨询和服务要求。
(六)有权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能按时交纳会费。
(二)完成相关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四)维护和增进行业的团结和协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再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议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始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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