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1993年成立的学术团体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China Urban Financial Society)是我国从事城市金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社团法人)。主办单位是中国工商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1993年1月18日成立。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分机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团体会员(省城市金融学会)
分支机构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海外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洛林 刘廷焕 刘鸿儒 刘遵义 陆百甫 张肖 张卓元
名誉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兆星 陈文辉 吴晓灵 易纲 楼继伟
会长: 姜建清
常务副会长:杨凯生 易会满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广谦 陈雨露 李扬 李剑阁 李晓鹏 林毅夫 罗熹 张红力 赵林
秘书长: 詹向阳
团体会员
北京城市金融学会
天津城市金融研究会
河北城市金融学会
山西城市金融学会
内蒙古城市金融学会
辽宁城市金融学会
吉林城市金融学会
黑龙江城市金融学会
江苏城市金融学会
浙江城市金融学会
安徽城市金融学会
福建城市金融学会
江西城市金融学会
山东城市金融学会
河南城市金融学会
湖北城市金融学会
湖南城市金融学会
广东城市金融学会
广西城市金融学会
海南城市金融学会
重庆城市金融学会
四川城市金融学会
云南城市金融学会
贵州城市金融学会
陕西城市金融学会
甘肃城市金融学会
青海城市金融学会
新疆城市金融学会
大连城市金融学会
青岛城市金融学会
宁波城市金融学会
厦门城市金融学会
深圳城市金融学会
苏州城市金融学会
长春金融研修学院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
沈阳城市金融学会
长春城市金融学会
哈尔滨城市金融学会
南京城市金融学会
武汉城市金融学会
广州城市金融学会
成都城市金融学会
西安城市金融学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英文为:China Urban Financial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从事城市金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
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主要城市及有关院校的城市金融学会和从事金融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和推动城市金融科学研究。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在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提高我国城市金融理论、政策、业务和管理水平。通过推动群众性学术活动的开展,促进银行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繁荣城市金融事业、深化城市金融改革,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组织会员结合其所从事的经济或金融工作广泛开展城市金融科学研究,推动群众性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城市金融领域群众性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重点研究课题,组织开展金融理论研究活动;
(三)组织研究城市金融工作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探索解决的途径,为各有关领导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四)联络和协调城市金融领域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研究部门、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专家、学者,组织开展有关城市金融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五)征集城市金融科研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和建议报告,举办课题研讨会、专家座谈会、学术报告会,推动群众性学术活动;
(六)组织城市金融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荐工作,促进金融科研人才成长;
(七)宣传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理论和银行业务知识,促进社会金融理论水平的提高;
(八)编辑出版金融学术书刊,交流科研成果,反映学术动态;
(九)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主要城市及有关院校的城市金融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理事为本会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申请者应在金融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申请者应热心从事城市金融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的近期研究成果。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主动提交学术研究成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向本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反映与本会业务活 动有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是本会行政主管单位,本会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管辖。本会负责人须经中国工商银行审核后,由本会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正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必要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之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
(二)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任务;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本会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本会设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学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协调学会与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关系;
(四)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城市金融学术委员会和若干城市金融专题研究会,并相应建立学术科研基金。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机构所做重要决定的过程均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行政主管单位资助;
(三)社会及个人赞助;
(四)学会办刊收入及经核准的其他业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1999年10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是首批4A级全国性学术类社团,本会会刊《金融论坛》,也连续多年被有关部门和权威机构评定为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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