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的相关部门共同发起,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专门开展城镇化研究,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型智库。

主要职能
其根本宗旨是: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广泛联合我国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对中国城镇化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为把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主要任务:
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组织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开展多类型、多层次、多元化的城镇化问题研究,及时为各级党政部门提供城镇化的决策咨询服务;
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系统开展我国城镇化理论研究,研究和探索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理论研究体系;
密切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深入开展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案例研究,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经验和成果;
系统收集、整理、研究我国城镇化信息,建立我国城镇化数据库,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我国城镇化信息服务;
举办城镇化国内外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为我国提供新型城镇化人才培训服务;
根据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城镇化理论与实务的培训教材、学术著作、科研成果、杂志报刊等;
举办城镇化展览展示、经验交流、项目推介等活动,大力宣传、推广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举办城镇化国际交流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向国外广泛宣传、介绍我国城镇化建设成就,扩大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国际影响力;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结构
领导成员
名誉主席 全国政协副主席 陈元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是我国第一家以研究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根本任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我相信,中国城镇化促进会会成为我国具有重要影响力、有特色的新型智库,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名誉主席陈元在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上的讲话
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蒋正华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2015年,是我们中国城镇化促进会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城镇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关键之年,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为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出谋划策,增砖添瓦。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主席蒋正华在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上的讲话
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王众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局长
王忍之 中共中央宣传部原部长
尹成杰 农业部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厉以宁 北京大学教授
李捷 求是杂志社社长 ...
常务副主席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郑新立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常务副主席、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陈经纬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常务副主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副主席(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晓河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王平生 国家发改委《中国经济导报》社社长
王志国 华都联合控股集团董事长
杜平 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 李兵弟 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原司长
特邀副理事长
王彤 中国绿色能源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
沈骏 北京紫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奇 北京七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专职副主席兼理事长(秘书长 )
组织结构
见图
组织章程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城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Urban-townization Promotion Council,英文缩写:CUP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研究及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广泛联合我国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对我国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为把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组织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开展多类型、多层次、多元化的城镇化问题研究,及时为各级党政部门提供城镇化的决策咨询服务;
(二)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系统开展我国城镇化理论研究,研究和探索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理论研究体系;
(三)密切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深入开展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案例研究,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经验和成果;
(四)系统收集、整理、研究我国城镇化信息,建立我国城镇化数据库,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我国城镇化信息服务;
(五)举办城镇化国内外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为我国提供新型城镇化人才培训服务;
(六)根据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城镇化理论与实务的培训教材、学术著作、科研成果、杂志报刊等;
(七)举办城镇化展览展示、经验交流、项目推介等活动,大力宣传、推广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八)举办城镇化国际交流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向国外广泛宣传、介绍我国城镇化建设成就,扩大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国际影响力;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加入本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长(秘书长)1名。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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