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

社会团体

2008年10月8日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筹)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等相关企业和经销商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简称 “热工联”英文为“CSEA”(2010年转称为“CHCA”)。“热工联”的前身是在2008年四月份,由全国各地的近三百位太阳能生产企业和工程服务商为寻求合作和沟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的是加强生产企业和工程服务商之间的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完善太阳能工程设计方案并提高太阳能工程质量。发挥“热工联”信息优势,让广大“热工联”会员能及时有效了解和掌握行业和市场信息;发挥“热工联”技术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工程设计,提高行业整体工程质量;利用“热工联”的技术和信息优势,改善不良工程的设计和安装技术,以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联盟制度:
第一条 任务与职责
(一) 定期召开太阳能热利用企业代表、经销商代表论坛,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二)组织行业展会,采用集体参会的形式开发市场,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减少市场开发费用;
(三)依据实际工程设计需要,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和指导,促进技术进步;
(四)建立和健全工程设计方案,合同,验收等资料,促进行业工程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国内工程配套产品的资料库,便于“热工联”会员的信息共享。
(六)建立健全太阳能工程技术资料。
(七)利用“热工联”的技术优势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八)协调框架内联盟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及其它争议。
(九)对“热工联”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商共议,合作共赢。
第二条 组织与管理
(一)太阳能工程门户网站为“热工联”指定网络宣传媒体,定期在媒体上发布联盟发展动态,提高“热工联”成员的行业影响力;
(二)凡中国太阳能热利用相关企业及机构和个人都可加入联盟;
(三)凡加入“热工联”的单位,按照“热工联”的认证条件,可使用“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工程技术认证”和“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工程设计认证”标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 所有经工商局核发和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加入联盟手续成为本联盟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太阳能(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会员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二) 经本联盟理事会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联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联盟会长单位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联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联盟委托的工作,为联盟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客户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声誉,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知会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联盟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联盟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联盟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联盟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本联盟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联盟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专职人员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联盟会员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联盟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盟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经 2008年10月8日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大事件
中国太阳能工程联盟(筹)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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