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是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1989年经民政部批准,卫生部以(88)卫防字第59号文批准成立。

建设宗旨
(1)协助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和改善学生营养与健康,关心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研究改善学生营养计划、措施。
(2)组织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的报纸刊物及信息资料,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3)提供学生营养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学生的饮食行为和营养餐健康发展。
(4)依法评定推荐和开发有益于学生健康的有关产品,在重视质量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资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
(5)与相关的部门、机构、团体和个人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个人开展交流活动,并多渠道筹集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发展资金。
组织领导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会长陈永祥
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展览展示、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推广、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发展历史
1989年元月15日,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了成立大会,选举于若木同志为首届理事会会长,并通过了《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章程》。曾担任第一至第三届正副会长、秘书长的有:于若木、何界生、邹时炎、施承斌、许桂华、郭栉懿等同志。
2024年12月21日,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大学生健康分会成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tudent Nutrition & Health Promotion
英文缩写:CASN & HP
第二条性质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是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政府领导下,促进有关部门、家长、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各界、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的广泛参与,积极发展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大学学生的营养事业,关心和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主管机关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树三条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协助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和改善学生营养与健康,关心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研究改善学生营养计划、措施。
(2)组织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的报纸刊物及信息资料,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3)提供学生营养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学生的饮食行为和营养餐健康发展。
(4)依法评定推荐和开发有益于学生健康的有关产品,在重视质量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资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
(5)与相关的部门、机构、团体和个人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个人开展交流活动,并多渠道筹集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热心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积极支持、资助本会的活动,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个人会员可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2)经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会议通过;
(3)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对本会工作卓有成效者,享有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1)、(3)、(5)、(6)、(7)、(8)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的,应报卫生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需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评估等级为3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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