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业促进会

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之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国就业促进会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中国就业促进会由全国从事劳动就业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基层组织、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陈锦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成思危、蒋正华,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复等国家领导同志应邀担任中国就业促进会荣誉会长,原劳动保障部郑斯林、张左己、原劳动部李伯勇、阮崇武等直接领导过全国就业工作的部长应邀担任名誉会长,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部级领导同志应邀担任顾问,就业领域有理论造诣、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应邀担任专家顾问。
协会宗旨
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准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就业,为推动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促进就业事业发展服务。
协会职责
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职责是:配合政府部门,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城乡就业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服务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估,树立行业形象;开展业务培训及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城乡就业工作试点,开发促进就业示范项目,创办试验基地;举办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对接活动,推动区域性劳务协作;为发展企业、扩大就业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就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活动;组织国际交流,发展同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和国际就业促进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指导推动各级就业促进会的组织建设等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中国就业促进会将努力搭建一个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为促进中国就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
第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由全国从事劳动就业的实践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就业工作大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紧密配合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开展劳动就业理论以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开展有助于促进就业和服务于劳动者的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动中国就业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国就业促进会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举办中国就业论坛、研讨会、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工作实践活动,围绕劳务品牌建设、创业促进就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失业保险相关问题,开发示范项目和实验基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三)开展有关就业政策培训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各类专项培训活动,开展对劳动者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活动;
(四)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搭建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为扩大就业、稳定就业提供服务渠道;
(五)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信息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表彰和宣传活动;
(六)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国内、国际项目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会员服务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八)开展就业宣传,通过《中国就业》杂志、《就业工作通讯》和中国就业促进会网站,构建三位一体的就业宣传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九)指导各级就业促进会工作,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成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一)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相关的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就业先进个人、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就业促进会;
(三)在实际工作或就业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讨论审批;
(三)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相关宣传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理事会上由秘书处通报会员发展情况。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优先获得就业相关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对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中国就业促进会推荐会员;
(七)中国就业促进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执行中国就业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就业促进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国就业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资格审查。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进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中国就业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之(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就业促进会重要的理论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就业理论政策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的就业服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应工作范围内吸收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同为中国就业促进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就业工作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领导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还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就业工作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领导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副会长职责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免职。对于因年龄原因不再继任的会长,副会长,经本人同意,可分别聘为中国就业促进会名誉会长、荣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中国就业促进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中国就业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就业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荣誉会员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就业促进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促进就业,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中国就业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就业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国就业促进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就业促进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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