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CFIE),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发展历史
1988年,中国工经联是在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基础上机构改革时成立,当时称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吕东同志担任会长。1998年,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原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林宗棠同志担任会长。2003年,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同志担任会长。201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中同志担任第五届全国理事会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和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第六届主席团名誉主席徐匡迪同志担任名誉会长。
2023年4月消息,国资委已与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其中包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组织结构
一、名誉会长
顾秀莲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顾秀莲同志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一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女政治家。她长期在工业战线、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工作。曾在基层企业、学校和机关工作,后又到国家产业部门、计划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和领导工作。改革开放以后,她先后担任江苏省政府、化工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主要领导,对地方工作和中央工作、行业管理和综合经济管理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为我国的工业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妇女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徐匡迪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匡迪,男,汉族,1937年12月生,浙江崇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英国皇家工程院、瑞典皇家工程院外藉院士,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荣誉会员。
1959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历任:北京钢铁学院冶金系助教,上海工业学院教研室助教、副主任,上海机械学院助教、讲师,上海工业大学冶金系副主任、主任、教授,瑞典兰赛尔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经理,上海工业大学常务副校长,上海市教育卫生办公室副主任兼市高等教育局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副市长(主持常务工作),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1995年2月24日任上海市市长。1998年2月17日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上海市市长。2001年12月任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2002年6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长。2003年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
徐匡迪是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十六届中央委员。
二、会 长
李毅中
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
全国政协常委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三、执行副会长 (7人)
孙树义
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刘海燕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北京市原副市长
华夏银行原董事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王秦平
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
中国计量检测协会理事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陈小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路耀华
中国煤炭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
原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荣剑英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
熊 梦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
四、副会长(16人)
干 勇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
王天凯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王明义 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省原副省长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显政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
王瑞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朱 焘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理事长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纪明波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刘振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第十七届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乔龙德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会长
原国家建材局副局长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步正发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原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陈全训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金生官 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赵纯均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郭世昌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河北省原副省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蒋以任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上海市原副市长
上海市第十届政协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
五、秘书长 
熊 梦(兼)
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中国工经联。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CFIE。
第二条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发达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和“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服务中,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工经联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经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进行组织和协调,向政府反映工业行业协会要求,维护协会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工业行业协会建设。
三、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自主创新,推进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工业经济领域的先进企业和项目,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建立协会信息网络平台,广泛联系工业企业和经济团体,开展协作、研讨等活动,积极为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推进会展经济,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八、发展与国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推动双边会员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交流,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人员素质,推进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库,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工业经济相关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发达城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中国工经联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
三、经主席团授权,本会办公会议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主席团确认;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主席团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每年召开3-4次会议。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包括: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本会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1.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业须是本会的理事单位;3.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4.本人自愿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三人,一人为本会现任会长;另两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
四、委托执行副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九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本会办公会议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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