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联盟章程》是2009年在中国广播联盟成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
简介
中国广播联盟《中国广播联盟章程》于2009年06月19日中国广播联盟成立大会上通过,标志着中国广播联盟这个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的业务合作组织,步入实质性合作阶段。根据联盟章程,广播联盟以自愿、平等、互利、共赢为原则,联合全中国广播的力量,共建平台、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全文
中国广播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中国广播联盟
第二条 机构创立
中国广播联盟是由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起,全国各级广播电台自愿加入的业务合作组织。2009年1月1日在北京创立。
第三条 机构性质
中国广播界专业性、非赢利性合作组织;具备严格的管理章程和运作程序;常设协调管理机构;基本管理方式为会员制。
第四条 机构宗旨
为提升广播整体品牌价值,扩大广播的社会影响力;为在
文化体制改革中,探索中国广播的发展路径;为在媒体融合的大趋势下,发掘广播合作的潜力;为在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把中国广播做大做强,特成立中国广播联盟。
联合全中国广播的力量,共建平台、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第五条 联盟原则
自愿、平等、互利、共赢。
联盟成员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六条 共享平台
本联盟设五大共享平台:节目交流平台、《中国广播》杂志、《中国广播报》、中国广播网联盟网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直播中国》栏目。
五大共享平台由联盟发起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提供;本联盟工作在五大平台上开展;五大平台统一运作、互为补充;联盟成员台平等共享五大平台资源。
第七条 工作范围
开展联盟成员台之间的节目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盟应急报道机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策划组织联盟重大年度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台业务交流和培训;提供节目版权方面的服务,维护联盟成员台的版权。
第八条 节目交流原则
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节目交流与合作。节目平台分类管理;以各联盟成员台对平台的贡献率与使用率相当为原则,各联盟成员台自行上传下载。
第九条 节目交易
待节目交流模式运作成熟后,制定节目交易规则,向节目经营方面转变。
第三章会员
会员是联盟的组成元素,是联盟的主人,有参与联盟管理的权利和推动联盟发展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 本联盟会员必须是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经过注册及年检的正式的广播电台。
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建制的,可以集团(总台)的名义参加,也可以集团(总台)中广播电台的名义参加;
(二) 承认拥护本联盟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 由各电台向联盟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 经联盟秘书处审核,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三) 缴纳联盟会费(会费标准详见第三十条);
(四) 签署入会协议。
第十二条 退会程序
(一)各联盟成员台享有退出自由的权利;
(二)有退出意愿的联盟成员台,须向联盟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联盟大会讨论通过;
(四)签署退会协议;
(五)退会信息在联盟所有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六)当年的会费不予退还;
(七)凡背离联盟章程,行为有损联盟宗旨、声誉,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经联盟大会审议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二)联盟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联盟重大事件决策的表决权;
(四)对联盟日常工作参与、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五)利用联盟平台获取各种节目及信息资源;
(六)为联盟平台提供各种节目及信息资源;
(七)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或协办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权益;
(二)为联盟平台提供节目及信息,维护平台正常运转;
(三)执行联盟的相关决议,参与、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五)轮流承办或协办联盟举办的活动;
(六)及时缴纳联盟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架构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是联盟理事会。联盟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台)一名,副理事长(台)若干,理事(台)若干,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出任。
秘书处由联盟秘书长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并修改联盟章程;
(二)确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决定本联盟的接纳程序,包括接纳新的成员台及扩充新的联盟理事(台);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或修改本联盟会费标准;
(六)决定下一年度联盟重大活动、联盟大会承办台及理事会承办台等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理事会成员参照电台覆盖范围、影响力等因素,经联盟大会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60家。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两年。理事会成员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台)、副理事长(台)的产生
联盟理事长(台)一名,副理事长(台)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台)、副理事长(台)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能
(一)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可代行联盟大会职权;
(二)向联盟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向联盟大会提交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交大会讨论;
(四)向联盟大会提交成员台进退联盟、理事台任免事项等,交大会审议;
(五)对联盟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
联盟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联盟台轮流承办。两个会议可同期举行。遇特别重大事件,可由理事长(台)、副理事长(台)或理事会成员提出动议,理事会批准,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以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盟各成员台之间的具体事务;
(二)遇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可随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本联盟新的理事会成员候选名单,经理事会通过后,交联盟大会讨论批准;
(四)获联盟大会批准,代表“中国广播联盟”签署有关对外合作协议;
(五)受联盟大会委托,管理“中国广播联盟”的名称使用和随之产生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为本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执行联盟制定的各项决策。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由理事会实施监督。
秘书处的职责为: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
(三)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增补理事会成员
本联盟增补新的理事会成员,需经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增补成员台
本联盟增补新的成员台,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理事会批准后,向联盟大会通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
(六)以上不足部分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给予弥补。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
本联盟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如联盟会议、重大
活动、联盟评奖活动及日常运转等。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由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根据联盟大会决议制定预算,经联盟大会批准后由秘书处按计划执行,具体财务事宜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财务部门代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公示
联盟秘书处每半年在联盟网页向联盟成员台公示联盟财务收支状况;联盟理事会每年向联盟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制度
联盟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
会员所缴纳会费,按照所在省上一年人均GDP排名(据国家统计局)划分为以下3个标准:
(一)第一档: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电台缴纳10,000元,地市级电台缴纳会费5,000元,县级电台缴纳2,500元;
(二)第二档: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15,000—30,000元之间的,省级电台缴纳8,000元,地市级电台缴纳4,000元,县级电台缴纳2,000元;
(三)第三档: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15,000元以下的,省级电台缴纳5,000元,地市级电台缴纳2,000元,县级电台缴纳1,000元。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缴
(一)联盟成员每次缴纳一年的会费,有效期为12个月;
(二)新联盟成员在入会后的一周之内缴纳首年会费;
(三)老联盟成员在会费到期前一个月缴纳会费;
(四)对于逾期未交纳会费的联盟台,联盟秘书处发送《会费催缴通知单》,联盟成员有义务按照缴费通知要求时间交纳会费;
(五)自接到《会费催缴通知单》之日起,两周内(共计14天内)仍未缴纳会费的联盟成员台,按自愿退会处理,联盟将中止其联盟台资格。
第六章 法律事宜与版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宜
(一)联盟成员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宣传纪律和有关法规。严禁联盟成员台不经联盟授权,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业务;严禁联盟成员台以联盟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业务;严禁联盟成员台以联盟的名义进行不法活动;
(二)联盟聘请专门法律顾问处理联盟内外相关事宜;
(三)如有联盟成员台违反第一项规定,其行为与中国广播联盟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该成员台承担。如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联盟(或联盟其他成员台)声誉受损或产生法律责任和费用,该联盟成员台有义务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十三条 版权保护
(一)联盟成员台依法妥善处理本台节目制作、购买、播放、开发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合作方等权利人发生的版权权益关系,确保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权,避免法律纠纷和诉讼;
(二)共同制作节目时,应以书面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处理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关系,各联盟成员台分担由此产生的版权费用,并分享节目版权市场开发的收益;
(三)在联盟各个平台上播出的节目和发表的作品,实行严格的节目版权管理。凡采用联盟成员台稿件者,需在采用时注明(在节目中声明)出处;
(四)在免费提供的情况下,上传平台的节目仅是素材,提供者有对版权问题进行初步解决的职责;
(五)联盟成员台对共享平台上节目的使用,仅限于本台的广播节目播放和本台的官方网站发布,不能用于电视(含同一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的电视频道)、移动电视、手机电视,以及其它移动平台或
交互式多媒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