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英文缩写CADZ)1993年经国务院特区办和民政部批准成立,是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省级开发区和区内企业组成的全国性开发区联合组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开发区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着力构建开发区服务平台,发挥开发区间、开发区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培育中国开发区国际化品牌,丰富中国开发区发展内涵,促进中国开发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会现有会员1153家,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其中团体会员23家。(各省市开发区协会覆盖全国1500多家的各类开发区)
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开发区协会成立,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1993年9月2日,中国开发区协会经国务院特区办和民政部批准成立,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998年,中国开发区协会主管部门变更为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并入新组建的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国开发区协会的主管部门随之变更为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003年,中国开发区协会主管部门变更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3月18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体改办的职能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此,中国开发区协会主管部门变更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中国开发区协会正式与行政机关脱钩,党建领导机关变更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按照中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中国开发区协会正式脱钩,党建领导机关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变更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3年,中国开发区协会党建领导机关变更为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自此,中国开发区协会党建领导机关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变更为中央社会工作部。
协会宗旨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发展目标
以“四个服务”(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为目标,主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提高运行能力,着力构建开发区服务平台,发挥开发区间、开发区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规范运作为保障,聚焦品牌建设和数字赋能,全面构建科学、创新、务实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国家意识、行业引领和更大凝聚力、公信力、影响力的全国性一流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中国开发区协会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经过近30年的实践与发展,形成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顺畅有效的运行机制、凝聚共识的内部文化、专业担当的执行团队,具备较强的研究咨询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在政策研究、规划咨询、信息资讯、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会议展览、文化创意、投融资支持、国际交流等方面独具特色。
1.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出咨询建议,为国内外政府机构及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供战略研究服务;
2.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争取政策支持;
3.为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空间、产业、环境、投融资等专项规划,管理运行、政策设计等方面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发展研究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横向合作课题研究;组织相关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宣贯、推广、应用和建设工作;
4.为会员单位及境内外园区、企业提供关于投资促进、项目对接、展览会议、投融资等服务,关注开发区发展新变化、了解开发区发展新需求,围绕开发区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搭建项目、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等多要素集聚的专业化投资促进平台;
5.增进开发区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信息交流,以杂志、年鉴、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两刊两网平台打造我国各类经济功能区的信息汇集地,传播中国开发区经验,讲述中国开发区故事,研判中国开发区趋势,做好信息集成服务,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6.组织开发区主题论坛,年会交流活动;把握新时期开发区发展新动向,立足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开展开发区管理运营、深化改革、产业转型、创新创业、规划建设、企业培育等培训课程,搭建开发区全国性学习平台,为开发区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赋能;
7.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8.提升宣传好中国开发区品牌形象,与各级媒体合作全面展示中国开发区的建设成效、最新动态、充分反映开发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9.为开发区提供围绕智慧发展、数据分析、政策讯息、地方巡诊等方面的个性化定制服务;
10.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协会领导
会 长:宋红旭
副会长:王磊(常务)
副会长:翁恺宁、张瑶、秦勇、智羽、张达、贲海涛、蔺娜、王金峰、张一镝、孙利、于新峰、丁宙胜、李东辉、张平义、吴栋
秘书长:王磊
副秘书长: 曾召贺
副秘书长: 孙杰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开发区协会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功能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开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缩写为CADZ。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adz.org.cn。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政府加强管理和政策落实提供渠道服务,为国内外政府机构及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供战略研究服务;
(二)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争取政策支持;
(三)为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空间、产业、环境、投融资等专项规划,管理运行、政策设计等方面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发展研究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横向合作课题研究;
(四)为会员单位及境内外园区、企业提供关于投资促进、项目对接、展览会议、投融资等服务,关注开发区发展新变化、了解开发区发展新需求,围绕开发区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搭建项目、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等多要素集聚的专业化投资促进平台;
(五)增进开发区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以杂志、年鉴、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两刊两网平台打造我国各类经济功能区的信息汇集地,传播中国开发区经验,讲述中国开发区故事,研判中国开发区趋势,做好信息集成服务,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六)组织开发区主题论坛,年会交流活动;把握新时期开发区发展新动向,立足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开展开发区管理运营、深化改革、产业转型、创新创业、规划建设、企业培育等培训课程,搭建开发区全国性学习平台,为开发区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赋能;
(七)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八)宣传、提升中国开发区品牌形象,与各级媒体合作全面展示中国开发区的建设成效、最新动态、充分反映开发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九)围绕开发区及区内企业的需求,通过专业的分支机构提供智慧建设、投融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科技成果转化、产教融合、数据中心、服务贸易、相关产业发展、园区建设运营、职工健康互助、国际区域间项目合作促进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
(十)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二)单位会员: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热心我国开发区事业的国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介绍或个人简历;
4.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事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二)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三)能够出席理事会议,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3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开发区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