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指定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协会于2008年11月21日在北京成立,是政府指定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

发展历程
2024年12月1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联合党支部。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维护摄影作品权利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推动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主要职责
协会经权利人授权,对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摄影著作权以及与摄影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保护和管理。
业务范围
第一、管理本会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第三、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
第四、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代为收取、分配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第五、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第六、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宣传推广著作权及相关知识,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第八、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的保护,为此目的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第九、向提出请求的非会员权利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进行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认证。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协会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授权协会管理其摄影作品的单项或多项权利,即可成为协会的会员。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费。
中摄权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提高摄影家的权益,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开创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版税支付,终结了中国摄影 家长期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努力捍卫侯波、吕厚民等会员应有的权利;积极开展各种摄影活动;2010年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高奖--版权金奖。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主 席
空缺
副主席
于云天 (中国摄影家协会艺术摄影委员会委员)
陈小波 (新华社高级编辑)
解海龙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副主席)
总干事
林 涛 (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权益保护事务部主任)
组织章程
(2008年11月21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英文名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ICSC。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摄影著作权人和摄影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自愿结成,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维护摄影作品权利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推动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展下列工作:
(一)管理本会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三)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
(四)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代为收取、分配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五)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六)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七)宣传推广著作权及相关知识,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八)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受到保护,为此目的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九)向提出请求的非会员权利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开展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以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七条 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将其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或多项与本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八条 本会对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使用摄影作品;
(二)英特网(INTERNET)上传播摄影作品;
(三)广告、招示中使用摄影作品;
(四)将摄影作品用于举办展览、展示及幻灯演示;
(五)产品宣传、包装上使用摄影作品;
(六)广播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任何视听介质中使用摄影作品;
(七)以摄影作品(含其局部)为素材,绘制、修改或合成为其他作品;
(八)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摄影作品的使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互通信息,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摄影作品权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合法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拥有一幅或更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或以合法继承、转让、赠与形式取得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应以书面形式与本会订立摄影著作权合同。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
(二)提交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就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办理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使用费的分配;
(二)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查阅、复制本会有关业务文件;
(四)将登记的摄影作品纳入本会数据库以供使用人检索;
(五)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登记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四)确保本人合法拥有所登记摄影作品的完全著作权或相关权利;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与本会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另行授权他人管理或者行使同一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该会员授权本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摄影作品,其管理期将延续至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在此期间,本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六条 会员违犯本会宗旨,不遵守本会章程,可以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规则;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终止本会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应有本会半数以上会员参加,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决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经百分之十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拟审议的事项予以公告。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报名。报名参加会议的会员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将会员报名情况公告并经过会员补充报名后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会员大会可以推迟召开,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八)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
(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
(十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十二)通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条下列各款规定的职权,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遵守下列规则:
(一)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召开;
(二)主席团提议召开;
(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
(四)总干事可向主席团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
(七)总干事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可视工作需要设立一名常务副主席。
第三十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总干事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干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干事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订有关协议和法律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执行;
(二)根据本会章程向主席团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主席团通过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作品登记
第三十四条 办理摄影作品登记手续,应填写本会制定的摄影作品登记表,并出示该作品的原始底片或者原始数据文件。登记表包含以下项目:
(一)作品名称,必要时附简要说明;
(二)作品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发表媒体名称;
(三)权利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
(四)建议附送作品完成稿的电子数据文件,必要时可交本会工作机构代为扫描,酌收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于接受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手续,并通知权利人。
第三十六条 遇有就相同作品进行登记的,将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法院判决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件登记作品;
(二)按照登记人之间书面达成的协议登记作品。
第三十七条 会员履行作品登记手续时须保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对于冒用他人作品进行登记者,一经查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以除名。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管理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提取比例,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适时、适当地做出调整。
开展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使用者或权利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所规定的宗旨的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任何开支和此种开支的增加,都应有利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改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参加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08年11月21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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