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量经济学会

学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是学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中国数量经济学会诞生与发展,1978年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克莱因教授为首的美国经济学家7人代表团,应中国社会科学院之邀在颐和园举办了讲习班,为我国学员讲授计量经济学,这成就了我国第一批经济计量学研究者,也成就了中国数量经济学会。
乌家培张守一教授作为学会创始人与奠基人,结合我国实际,1979年3月30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正式成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缩写:CAQ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数量经济学科研、教学和应用的人员和单位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展百家争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应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数量经济学,为提高中国经济研究和经济管理水平,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数量经济学的科研、教学、应用和咨询工作;
(二) 采取各种形式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主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三) 加强和其他学术团体、有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的联系;
(四)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五) 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和社会影响;
(四) 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理符合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会员由理事长批准,个人会员由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四) 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推荐提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入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在数量经济学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并选举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学术委员可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与理事同等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可参加常务理事会,并享有与常务理事同等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和各地区的数量经济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理事长在本团体内推荐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并享有与理事(常务理事)、学术委员同等的权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崐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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