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第一家专门研究会馆文化、开展会馆文化调研及活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根据中国文物学会有关规定:凡是加入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同时属于中国文物学会会员,统一颁发中国文物学会会员证。

基本信息
200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4060—5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名称: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委员):霍建庆 ; 秘书长:王学伟
活动地域:全国
业务范围:开展对会馆的保护、管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宣传推广工作,促进会馆保护与发展。
成立背景
1994年5月汤锦程先生为了弘扬民族文化,提出成立“东方会馆文化研究会”,并起草了研究会章程和工作计划。1994年8月20日汤锦程先生正式向中国文物学会申请,经中国文物学会研究决定改名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1994年11月5日中国文物学会颁发了“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的批复文件,并于11月22日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1995年7月10日国家文物局颁发(1995)文物人字第12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文物学会会馆文化研究会”的批复文件,并于7月15日报请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审批。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审查同志的意见,更名为“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使其成为更具专业性质的社会团体。1995年10月10日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司正式颁发“同意成立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批复文件。
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元主持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通过,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在宁波完成换届改选,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并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一届会馆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由吴加安先生担任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的会长;霍建庆 先生担任秘书长。
本届理事会为建立和规范规章制度,根据《中国文物学会章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实际,制定并通过了《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规则》,突出专委会的公益性,并严格贯彻落实了中国文物学会的财务制度,使本专业委员会有章可依,奠定了开展工作的基础。
自2013年起,会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固定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3号北京湖广会馆。秘书处的建立,对会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使各项工作走向正轨,加强了与中国文物学会的直接联系,并且也注意宣传国家文物局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政策,新精神,贯彻《文物保护法》,守住了专委会的公益性。同时,团结海内外热心会馆文化事业的人士,组织开展考察研究,进行交流合作等工作。
专委会每年都会举办年会,并就主题开展学术研讨,为各地会馆弘扬传统文化、开展教育活动、科学利用会馆建筑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
2014年11月,主题为“中国会馆的保护、利用及其在本地区发挥的作用”的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广东会馆举行。来自北京、上海、山东等十一个省、直辖市二十五座会馆的代表就中国会馆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与会馆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10月,主题为“中国会馆的保护、利用及其会馆文化”的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第七届(洛阳)会馆文化学术研讨会于洛阳潞泽会馆召开。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会馆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就中国会馆的保护利用及会馆文化等进行了主题发言,
2016年11月,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暨第八届(自贡)学术研讨会在自贡西秦会馆举行,来自全国21家的会馆专家云集,共同探讨会馆在地域经济文化中的作用,会上还通过了《中国明清会馆保护与自贡共识》。《共识》对会馆的保护依据、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永续传承原则、多方受益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对指导全国的会馆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2017年11月,以“会馆文化的区域性特征”为主题的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九届(亳州)学术研讨会在亳州召开,来自全国30多家会馆机构和文博单位的8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多位专家作了学术演讲,就会馆文化地域性特征的总结与发展,会馆文化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2018年11月7日,由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文物局主办,重庆康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办,重庆湖广会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届(重庆)学术研讨会在重庆湖广会馆顺利召开,来自全国30多家会馆机构和文博单位的8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年度会议。本届学术研讨以“会馆保护与传承暨在城市精神文化中的地位”为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学术演讲、交流。厦门大学王日根教授、华中科技大学赵逵教授、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姜师立副局长、重庆湖广会馆负责人彭伟在研讨会学术专题报告会上分别作了《传统会馆的社会整合功能与当代借鉴意义》、《地方神祗与地方会馆》、《大运河会馆的保护与利用》、《深根固 善缘远 传承百世 复古更新》的学术主题演讲。
2019年11月22日,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苏州)学术研讨会在苏州戏曲博物馆(全晋会馆)举行,共有来自全国的文物学会会馆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围绕“中国会馆文化与当地历史文化保护融合发展”的主题,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郝平做了题为“概说明清时期的‘山西会馆’”,苏州科技大学名城院建筑研究所所长谢鸿权做了题为“从乡土之链到遗产之窗:苏州会馆空间的近现代利用浅谈”的主题发言。来自全国各会馆的专家学者结合自身会馆保护实际工作,共同探讨,各抒己见,会场内外洋溢着浓厚的学术氛围。
2019年,中国文物学会专业委员会召开理事会,吴加安会长任期五年届满,中国文物学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根据《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和《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规则》,经选举一致通过 霍建庆先生 为新一任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王学伟先生 任秘书长(北京湖广会馆 副总经理,北京戏曲博物馆 主任)。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文物学会章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是: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由全国从事会馆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与机构,组成的非盈利的会馆保护与研究的组织。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团结会馆的保护、管理与研究工作者以及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与机构,提高社会各界的会馆保护意识,开展对会馆的保护、管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宣传推广工作,促进会馆保护与发展,弘扬中华文化。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文物学会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3号北京湖广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积极开展会馆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二)为会馆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专业支撑。
(三)对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会馆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会馆文化专业知识与建筑保护技能的培训。
(五)组织开展会馆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学术研究,编辑出版相关研究成果的书刊,总结推广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
(六)团结海内外热心会馆文化事业的人士,开展考察研究,进行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文物学会的授权发展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及本《规则》;
2、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并提出申请;
3、从事会馆的保护、管理与研究的专业人员;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会员推荐;
(三)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核,报中国文物学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及本《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工作;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文物学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规则》;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候选人应报请中国文物学会同意);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顾问人选;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七)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一)、(二)、(四)、(五)、(六)、(八)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专业委员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项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费由中国文物学会统一收取,并由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给本专业委员会划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财产应用于会馆保护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2013年12月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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