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简称林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FORE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CNFMA),由国家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家林业部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自1987年成立以来,本着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宗旨,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引导行业自律、推进技术进步、促进技术创新、开展品牌塑造、提供信息服务,以及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主管部门以及国际、国内业界的广泛认可,多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全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先进单位等称号。
组织机构
常设机构为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秘书处,设有木材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人造板机械专业委员会、园林机械专业委员会、营林机械专业委员会、小型动力机械及工具专业委员会、木材采伐与运输机械专业委员会、林业工具与木工刀具专业委员会等7个分支机构。
业务范围
CNFMA在
北京(WMF Beijing)、和
上海(WOODMAC China)每两年交替举办一次国际性木工机械专业展览会。WMF Beijing举办时间为双年的春季;WOODMAC China举办时间为单年的春季。
组织刊物
CNFMA主办、主编的刊物、图书、网站有:《中国林木机械》、《
当代林木机械博览》、《中国林木机械采购指南》、《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员名录》、《信息特刊》、《中国林木机械骨干企业》和《中国林机网》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简称林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FORE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
(一)、由林业机械生产企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通过协商、协调、协作等方式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协调企业之间产品竞争中的问题,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汇编先进企业经验,出版协会通信、简报,指导企业的经营;
(四) 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专业人员,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 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经济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通报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情况,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形成统一的立场;
(六) 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七) 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经验;
(八) 组织开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九)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且能够独立承但民事责任;
(2) 从事林业机械及木材加工机械科研、设计、制造、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3) 从事与林业机械及木材加工机械设备配套产品科研、设计、制造、经营、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四)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心为林业机械行业服务,乐于承担林机行业的社会工作;
(2) 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3) 在本行业内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要求本团体向政府反映有关生产技术、经营上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林业机械生产、科研、经营等项工作建议;
(六) 按本团体要求,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研究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权力,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常务理事会单位的代表,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委理事、理事、秘书长均为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当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变动时,则由其在原单位职务的接任者继任其在本团体所担任的职务至本届任期期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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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