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白米斜街13号。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由国家级著名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家、篆刻家和书法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简介
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自创建以来,在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书法教育、对外交流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在国内现有分会4个,个人会员180余人。协会现设办公室、组联部、教研部、展览部、发展部、法律部、网络部。下设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北京分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山东分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辽宁分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江苏分会。并设13个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楷书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行书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草书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隶书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篆书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篆刻专业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教育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鉴定评估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书法发展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国际交流委员会、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书法艺术指导委员会。)
主要任务
贯彻党的文艺路线,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在全力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中国书法艺术水平,关心和支持国内的群众性书法活动,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开展理论学术研究;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作品的创作与评选;开展书法教育,推动书法普及;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专题活动;维护书法艺术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全国的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不断发展和壮大书法事业,切实作好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及书法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各国书法界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合作, 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国内外榜书名家、社会名流、企业家等各级人士,举办各类书法和社会公益活动,展现了榜书艺术的独特魅力和雄厚实力,得到了学术界、艺术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发展和促进中国书法艺术,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入会章程
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由国内各省、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赞成和拥护中国榜书书法家协
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各省、市、港澳台书法创作、篆刻创作、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出版、组
织等方面的书法爱好者,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加入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全国展参展一次的,作品参加过市级以上展览或本协会认可、主办的市级以上书法展览入
展、入选计两次者或作品在专业报刊上刊出、发表两次以上者;
(二) 专业论著在本会认可的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出版社入选、发表、出版两次以上者;
(三) 从事书法教育、出版、组织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 从事协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本协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五) 个人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地团体协会推荐,提供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
料;
(六) 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须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市书协及以上机关、企业文联推荐,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两
件榜书作品、两张二寸登记照片经协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分会讨论通过,即可加入本协会。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本协会工作及领导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 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四) 有自由退出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的权利;
(五) 会员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福利。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决议,完成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
布置的工作;
(二) 为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的事业建设做贡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到期协会会提示、通知,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会。(每次交纳五
年会费)。
(四) 期间会员申请退会要提供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本协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犯刑法者,经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主席团讨
论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国榜书书法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集榜书艺术研究、创作、教育、收藏、展览、出版为一体,是一个民间自发的,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榜书艺术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 “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办会方针,广泛团结国内外各民族榜书书法家,共同促进榜书艺术的大发展与大繁荣。让榜书艺术成为增进世界文化交流和友谊的桥梁,为人类社会的和谐进步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组织原则: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创建人:由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常务主席徐志远提议并创建,总部设立于北京。
第七条 领导机构:主席团为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本会设主席、常务主席、秘书长各一名,副主席、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常务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聘任,协助主席统筹领导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八条 常设机构:本会现设办公室、组联部、教研部、展览部、发展部、宣传部、法律部、网络部。
第九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职务。上届主席、副主席任期结束后,由本届主席团推举或聘请为名誉主席、顾问。名誉职务为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或由常务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主席、常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 可做出调整、免职等处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主席、常务主席职责: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秘书长人选,报主席团审议。
3.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
4.监督、检查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3. 选举主席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热爱中国榜书书法艺术,在榜书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并有志研习弘扬榜书艺术者,不分国籍、年龄、性别,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榜书创作上有相应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表决的权利,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以及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名誉,为本会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交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犯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开除会籍的处理。
第五章 任 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榜书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繁荣榜书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艺术指导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开展榜书理论研究和艺术创新;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榜书展览;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积极发现和培养中青年榜书新秀;打造榜书名家阵容;对优秀的榜书书法家及有突出建树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发展和创建基层榜书组织,重视、支持群众性榜书活动,依据国家政策,大力开展榜书艺术的经营活动,全面增强本会的雄厚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会员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艺双馨的标准,努力提高全会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创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室,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榜书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赞助
3.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配备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均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禁止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主席团会议多数通过,可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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