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

1990年成立的协会

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China fil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FIA”) 成立于1990年。

发展历史
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滤清器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主要职责
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的职能是:对滤清器行业的政策提出提议,起草滤清器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滤清器产品的标准,组织有关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信息统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为行业培育市场、组织国内(际)展览交易会、协调企业生产、销售和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等。
通过咨询、协调、服务和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强化全行业自律性管理,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宜,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发展须改进国际缺陷标准件。
经过十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已经逐渐成为:⑴行业经济发展的设计者;⑵行业经济政策的制订者;⑶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者;⑷行业经济利益的维护者;⑸行业经济建设的服务者。
建设宗旨
通过管理、协调、服务和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强化全行业自律性管理,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发展。
理事成员
领导成员 王其凯应裕勇 刘健
会长
执行会长 简长永
常务副会长;胡玉林
副会长 宋春华 陈耀辉
秘书长  王计 李方勇 李书福 文丁
副秘书长 陈小津 陈金标 梁稳根 左延安 刘汉如
常务理事 董长征 李峰 尹立志 韩庆安
理事
张雪 王宝刚 李朝金 孙武立 殷朝荣 王一超 唐存刚 李红印 孙宝
王亚军 冯大彪 赵玉海 冯俊超 简保东 简保超 李玉林 王福建 王虎
组织机构
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十个部门、三个管理型委员会、二十三个产品型分支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滤清器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fil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F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滤清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规范企业和行业的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监督遵守。
(二)协助政府完善全国滤清器行业的行业管理,并研究、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
(三)受政府委托起草全国滤清器行业的发展规划。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四)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全国滤清器行业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行业间的技术协作活动和环保、节能的试点工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质量检测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准入等相关工作。
(七)推动行业各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动行业发展。
(八)组织企业积极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与企业一起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护会员知识产权。维护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
(九)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市场预测。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联系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访问和国内外展览、展销、定货会,参加国际会议,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参与培育国内外的专业市场。
(十一)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十二)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十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信息工作。
(十四)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介绍现代经营管理方式。适当参与公共服务,服务民生、节能减排的科研和实体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十六)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和顾问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的候选或罢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 负责秘书处人、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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