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984年成立的研究会

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Study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Thought of China Coal Staff)是于1984年成立的研究会。

发展历史
1993年6月重组煤炭部后,中煤政研会才正式分离出来。1994年2月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4月,煤炭部撤销,成立国家煤炭局,政研会领导和人员得到充实和加强,正式编制由5人增加到8人。经过民政部对社团整顿,1999年3月中煤政研会列为首批合格社团之一,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公告(第一号)》。
团体会员
中煤政研会现有团体会员265家,理事和常务理事各48名,正、副会长9人(其中兼职6人)。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处、调研部、咨询服务部三个处(部)。现有工作人员9人,正式在编人员8人。为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中煤政研会还成立了6个党委书记研究学组,以及纪检监察、青年、统战、煤炭企业文化、股份制企业党建、文明煤矿建设等专业研究学组。
理事成员
现任会长:何树国
组织刊物
创办了《煤炭工通讯》、《开采》两个刊物,以及专供领导参阅的《内部参考》。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tudy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Thought of China Coal Staff,缩写:SAPT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和煤炭行业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大力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为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煤炭行业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精神,推动煤炭行业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
(二)对煤炭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服务,通过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和改进煤炭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煤炭企业和谐发展;
(三)开展煤炭行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与情况交流,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四)开展煤炭行业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企业文化建设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文明发展;
(五)倡树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积极围绕党的政治工作开展活动;
(六)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
(七)组织煤炭行业党务、政工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
(八)承担政府和群团组织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4日第十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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