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储运协会

1991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ChinaMaterialsStorage&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CMSTA),成立于1991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由从事仓储、运输以及供应链相关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员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其中仓储占地面积总和约为2500万平方米,库房面积约400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230条;固定式起重设备697台,移动式起重设备500多台,具有全国仓储、保管、运输、生产资料现货市场、金融物流、配送、流通加工、货运代理、贸易、期货交割库、物流设备生产等供应链核心服务功能。

主要职能
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与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行业组织保持着密切的工作关系。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参与主办的全国性刊物、发展报告主要有《仓储业发展回顾与展望》、《金融物流发展回顾与展望》、《中国储运》杂志等等。
仓储和运输是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协会围绕这两个方面在研究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训等方面,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承担了大量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产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包括《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物资银行服务规范》、《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标准》、《动产质押融资监管体系研究》、《件杂货物电子仓单应用规范》等。
组织宗旨
中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加快储运向现代物流转化,建立和发展我国新型的物流市场。本着服务、协调、交流、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政府部门、生产和流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中国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协调政府拟定行业经济政策、法令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管理。
(二)参与储运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的研究,向政府和部门提出建议。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特别是同工商企业建立起供应链业务模式,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由传统储运企业向现代化物流企业转化,促进全行业转变增长方式,形成储运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流通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挖掘行业内部专业人才潜力,推广先进的流通技术、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储运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七)建立与国外流通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友好合作和交流。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资料,编辑发行会刊、会员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内容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常务理事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下设会员部、外联部、培训部。
理事成员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名誉会长 :
洪水坤 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前任总裁)
韩铁林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超峰 高级经济师,仓储物流专家
顾 问 : 史维溶、赵仲坤、曹雪江、何明珂、张晓东、胡剑萍、任兴洲汪鸣
会 长 : 李勇昭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王海滨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事业部总经理
马 昕 北京祥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荣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事业部书记
马宏伟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事业总经理
杨意兰 江西省物资储运总公司总经理
陈文晋 山西物产长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吴钟鸣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董事长
赵 锋 河南裕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永军 贵州省物资储运总公司总经理
梁伟华 中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 洪 安徽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锦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事业部总经理
戴 毅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戴庆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秘书长:张华
根据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章程约定,本会为秘书长负责制。
协会会员
会员构成
一、单位会员。从事仓储、运输、信息服务、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货运代理及物流设备生产等业务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流通的管理、技术、科研、教育等方面有一定专长及贡献的个人,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协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推荐本协会理事成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经验及研究成果等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章程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资储运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MATERIALS STORAGE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CMS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仓储、运输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加快储运向现代物流转化,建立和发展我国新型的物流市场。本着服务、协调、交流、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生产和流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中国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经济政策、法令、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管理。
二、参与储运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的研究,向政府和部门提出建议。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特别是同工商企业建立起供应链业务模式,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由传统储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促进全行业转变增长方式,形成以仓库为结点的全国仓储物流网络,促进储运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流通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挖掘行业内部专业人才潜力,推广先进的流通技术、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储运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七、建立与国外流通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友好合作和交流。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资料,编辑发行会刊、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仓储、运输、信息服务、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货运代理及物流设备生产等业务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流通的管理、技术、科研、教育等方面有一定专长及贡献的个人,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协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推荐本协会理事成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经验及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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