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China Carbid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I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由电石、溶解乙炔、石灰氮等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协会于1992年经民政部核准成立,其宗旨是积极努力为行业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电石工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
由于电石产业向西向北转移,为了更好的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结构调整特别是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2007年11月20日,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决议将协会秘书处迁至北京,以便于更及时地与广大电石企业,特别是会员的联系以及达到与政府决策部门良好沟通的效果。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的精神,积极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关注行业动态,反应行业诉求。对于行业面临的困难,如差别电价、下游产品石灰氮发展等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了问题的较好解决。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电石产业正处在新的发展高潮,这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战略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十分突出的矛盾,电石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任务的艰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使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广大会员单位、整个行业以及政府部门都对协会寄予很高的期望和要求,协会要责无旁贷地在凝聚行业力量、引导行业发展和服务行业全局方面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使协会成为企业靠得住、政府信得过的行业组织。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电石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ARBI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电石工业协会是由电石、溶解乙炔、石灰氮等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努力为行业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电石工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发动会员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对有关本行业的发展、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和生产、经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推广本行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调整结构和管理现代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交往活动;
(三)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五)组织开展行业咨询及企业诊断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六)收集汇总本行业生产运行、发展建设有关数据、技术经济指标、市场信息等资料,编辑出版本行业专业资料、书籍、刊物;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和进行企业诊断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11 月20 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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